甲向乙借款500萬元,約定利息5%,1年後返還,並簽發本票做為保證,還款期限屆至後,乙向甲催討借款,甲卻藉故推託,嗣不讀不回,乙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向國稅局申請甲之財產、所得清單,發現甲名下已無任何財產、所得,惟甲居住之公寓於借款返還期限屆滿後1個月贈與給其配偶乙,乙針對甲之脫產行為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外,要如何避免甲、丙繼續處分公寓?
甲向乙借款500萬元,約定利息5%,1年後返還,並簽發本票做為保證,還款期限屆至後,乙向甲催討借款,甲卻藉故推託,嗣不讀不回,乙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取得確定證明書後向國稅局申請甲之財產、所得清單,發現甲名下已無任何財產、所得,惟甲居住之公寓於借款返還期限屆滿後1個月贈與給其配偶乙,乙針對甲之脫產行為除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詐害行為。並請求回復原狀外,要如何避免甲、丙繼續處分公寓?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甲屆期不還,為求脫產,在其所有唯一之財產A房地上設定2000萬元之抵押權予抵押權人丙,乙發現後提起塗銷抵押權登記等訴訟,先位依民法第87條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請求確認抵押權無效,備未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抵押權登記。問乙所提起之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何?應繳納多少裁判費?
甲於110年1月1日向乙借款100萬元,約定111年12月31日償還,嗣乙財務狀況惡化,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其財產,於112年1月10日將登記在其名下之A房地贈與丙,甲催告乙還款無果,提起訴訟清求清償借款,取得執行名義後發現乙名下已無任何財產,乃依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行規定,以乙丙為被告請求撤銷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時A房地價值2300萬元。問甲所提起之訴訟裁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00萬元或2300萬元?
甲向乙借款100萬元,並在借據上簽署現金點收無誤。嗣甲屆期未清償債務,乙因而訴請清償借款,訴訟中甲答辯有親簽借據,但未收到借款。問此時應由何人舉證證明已交付借款或未收到借款之事實?
甲積欠稅款,經國稅局、稅捐稽徵處催繳仍不繳納,國稅局、稅捐稽徵機關發現乙無權占有甲之土地,甲多年來卻未行使權利;國稅局、稅捐稽徵處催繳後甲賤賣名下之A大樓予丙,並將B大樓信託在丁名下。問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可否代位甲請求乙返還土地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撤銷甲丙間之買賣契約、甲丁間之信託契約?
甲為A車之所有權人,於112年1月5日以100萬元將A車出賣予乙,並訂定買賣契約,適逢丙為甲之拜把兄弟,十分喜愛該車,於112年1月6日詢問甲可否將該車贈與給丙,甲基於兄弟之情遂於112年1月10日贈與並交付A車予丙及辦理過戶。問乙可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撤銷甲丙間之贈與契約及物權行為?
甲公司積欠乙公司貨款,甲公司負責人A因不明原因將甲公司帳戶內之款項提領一空,乙公司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因甲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換發債權憑證,無法獲得滿足,問乙公司可否對A主張權利?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95號民事裁定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固得依民法第242條前段規定,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惟如由債務人自為當事人,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就強制執行法所規定各項程序權之行使,足使本得確定之法律關係,因該程序權之行使而歸於不確定,如聲明異議或提起抗告、再抗告等,則僅該當事人始得為之,不能准由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代位行使。
甲起訴主張乙將某地應有部分出賣與丙,經丙將其轉賣與甲,由於丙怠於行使權利,因而代位訴求乙應將某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丙,於第二審言詞辯論期日前,丙復對乙提起上開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之訴。問丙所提起之訴訟是否合法?與甲代位乙所提起之訴訟有何關係?
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貨品,因甲公司僅給付定金,未依約定支付剩餘貨款,乙公司乃催告甲公司給付貨款,甲公司屆期仍未給付,以公司因而定相當期限催告乙公司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則解除契約。嗣期限屆滿後,甲公司仍未履行,乙公司乃解除契約,問甲公司之債權人丙,可否代位甲公司請求乙公司給付貨品予甲公司,並由丙代位受領?
承上,若甲公司已付清貨款,仍遲遲未請求乙公司給付貨品,問丙可否代位甲公司請求乙公司給付貨品予甲公司,並由丙代位受領?
A土地由甲、乙等人共有,嗣丙承租A土地,在其上興建B屋,丙為之所有權人,某日甲積欠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拍賣A土地之持分,適逢丙債務狀況惡化,積欠龐大債務,B屋已不足清償債務,丙因躲債不出面處理,民事執行處通知優先購買權人乙、丙行使優先購買權,此時丙之債權人可否代位行使優先溝買權?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甲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不料,乙擅自出賣給知情之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乃對丙聲請假處分,並供擔保聲請假處分之強制執行,嗣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代位乙請求丙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甲公司經營不善,除積欠乙公司貨款外,並向地下錢莊借錢,遭地下錢莊追債,甲公司負責人迫於無奈,以甲公司名義簽發數紙本票予地下錢莊,嗣甲公司倒地,地下錢莊乃持5年到期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並以本票裁定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公司應如何主張權利避免地下錢莊以假債權強制執行甲公司之財產?
甲公司積欠乙公司100萬貨款,嗣甲公司怠於行使其對於丙公司100萬元貨款債權及丁公司100萬元貨款債權,乙公司乃於起訴代位甲公司同時請求丙公司、丁公司清償債務,問此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計算?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