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書立遺囑針對繼承人乙、丙、丁、戊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指定應繼分,並遺贈金錢給己,指定遺囑執行人庚。嗣甲死亡,己以繼承人乙、丙、丁、戊為被告起訴請求交付遺產,問己提起該訴訟有無問題?
甲書立遺囑針對繼承人乙、丙、丁、戊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及指定應繼分,並遺贈金錢給己,指定遺囑執行人庚。嗣甲死亡,己以繼承人乙、丙、丁、戊為被告起訴請求交付遺產,問己提起該訴訟有無問題?
甲、乙於日據時期養入丙為媳婦仔(即童養媳),並冠夫姓,惟未婚夫死亡無法成婚,嗣甲、乙、丙陸續去世,丙之繼承人丁主張甲、乙已收養丙,故可以繼承甲、乙之遺產,問何種情狀下媳婦仔(即童養媳)可以轉換為養女?
丁主張丙可以繼承本生父母戊、己之遺產,惟丙本生家之繼承人則稱媳婦仔(即童養媳)如果未成婚即轉換為養女,問丙本生家繼承人之主張有無理由?
甲為乙之非婚生子女,乙於110年死亡,遺產由繼承人丙、丁、戊、己繼承,並辦竣分割繼承登記,甲於112年以丙、丁、戊、己為被告提起認領之訴,請求乙認領甲,並經判決確定。嗣發現乙有部分遺產尚未辦理繼承及分割。甲可否繼承該部分遺產,並訴請分割遺產?
甲男乙女偷嘗禁果,乙女因而懷孕,惟甲生性喜好自由,不願成家,旋即拋棄乙女,嗣乙女生下一子丙,並由乙女獨力扶養,十年後丙為認祖歸宗,乃提起認領之訴要求甲認養,訴訟中丙死亡,問乙可否聲明承受訴訟,請求甲認領死亡之丙?甲可否抗辯丙已死亡,乙不得請求甲認領丙?
承上,乙於丙死亡後請求甲認領丙有無不同?
被繼承人甲於113年1月1日死亡,留有A土地、B公司之股票、C銀行帳戶之存款,繼承人乙於113年2月15日針對A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於113年2月19、20日依照繼承程序取得B公司股票、C銀行帳戶存款。嗣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丙請求乙清償甲所積欠之債務。問乙若不想處理甲之債務,可否聲請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丁於113年3月1日死亡,留勞工退休金帳戶內之款項,繼承人戊乃向勞保局申請領取退休金,嗣被繼承人丁之債權人己請求戊清償丁之欠款,問戊可否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甲因年老體衰且罹患癌症住院治療,由乙負責照顧,甲感念乙之付出,乃與乙約定甲死後,甲名下A房地租金由乙收取,嗣甲出院反悔,乃寄發存證信函予乙,表示撤銷先前之意思表示,並表示住院說的跟出院後的是二回事。問甲乙間先前合意之法律關係是否受影響?
甲、乙婚後育有二子三女(丙、丁、戊、己、庚),前往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方法,將登記在其名下價值8000萬元之A房地由配偶乙繼承,其餘財產由丙、丁、戊、己、庚繼承,若有侵害特留分則以現金補償。甲死亡後,乙持公證遺囑將A房地過戶至其名下,丙認為甲立遺囑時,已罹患失智症,遺囑無效,提起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問丙所提起之確認遺囑無效訴訟該如何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甲乙婚後育有一子丙,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由甲行使負擔,乙應按月給付扶養費2萬元。嗣乙拒絕給付扶養費,甲擔心乙脫產,乃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問甲聲請假扣押是否合法?
承上,甲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之扶養費,甲可否聲請假執行?
甲乙婚後育有一子丙,因觀念不合,經法院裁判離婚,並將選定甲擔任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同時定乙給付扶養費及會面交往之方式。判決確定後一年,甲認為會面交往方式影響甲及丙之生活,乃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改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問甲聲請暫時處分是否合法?法院此時會如何處理?
美國籍之甲男與我國籍之乙女結婚,乙女隨同甲男至美國定居,並在美國生下女兒丙,甲乙婚後感情不睦,隔閡漸深,甲乃向美國法院訴請離婚,經法院判准離婚,並選定甲擔任女兒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某日,乙女帶女兒丙返國探親後,將女兒丙留置在台,拒絕返回美國。甲乃持美國之確定判決,向我國法院聲請許可強制執行判決,同時聲請暫時處分,由甲擔任女兒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問法院是否會准許暫時處分之聲請?
甲男乙女婚後因甲男性喜漁色,流連聲色場所,導致感情不睦。某日甲與酒店紅牌安娜結識,戀姦情熱,無法自拔,遭乙發現,甲為求得乙之原諒,乃在神明廳公媽牌位前下跪對祖先發誓,會與安娜分手,並永遠珍愛乙,並同意將名下之A不動產移轉登記至乙名下,保障乙之權利。若甲日後再與安娜或其他女性有不當交往之聯絡,每抓到一次,甲願給付乙新台幣500萬元。當日在公婆見證及錄影下,甲發完誓,並將誓言書寫成切結書並簽名交給乙保管。隔日,安娜也在該切結書上簽名。問:
1.該切結書是否有效?
甲於105年1月5日立遺囑將全部遺產均由長子乙繼承,甲於107年1月5日死亡,繼承人有乙、丙、丁、戊等四人,遺產有A、B、C、D、E等五筆土地,並於107年1月10日公開遺囑。乙於109年1月間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將土地全部都計為自己所有。乙、丙、丁、戊於110年1月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並於110年2月間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問乙、丙、丁、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被繼承人甲於民國(下同)50年死亡,留有遺產A土地一筆,繼承人有乙、丙、丁、戊、己五人,應繼分各五分之一。乙於89年間偽造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將A土地登記為乙(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丙(應有部分四分之一)、丁(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共有,戊、己於105年間知悉上情,乃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將A土地回復為甲所有。問戊、己之請求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