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有A、B廠房從事生產,其中A廠房產能占85%、B廠房產能15%。某日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將A廠房出賣給乙公司,移交後,甲公司股東丙認為A廠房為公司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若要讓與需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甲公司處分A廠房係屬無效。乙公司則抗辯其為善意受讓人,應受保護。問何人之主張較為可採?
甲公司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有A、B廠房從事生產,其中A廠房產能占85%、B廠房產能15%。某日甲公司董事會決議將A廠房出賣給乙公司,移交後,甲公司股東丙認為A廠房為公司主要部份之營業或財產,若要讓與需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甲公司處分A廠房係屬無效。乙公司則抗辯其為善意受讓人,應受保護。問何人之主張較為可採?
甲公司與員工簽署股票認股暨買賣協議書,約定員工離職時同意甲公司以股票淨值購回員工所持有之股份,乙員工於106年8月簽署系爭協議書,嗣於109年2月離職,惟甲公司遲遲會將股票交付乙,並稱董事會已通過特別決議,分次以淨值購回乙所持有之股份。問股票認股暨買賣協議書關於離職購回股份之約定法律效力為何?
甲對A公司有500萬元貨款債權存在,經提起清償貨款訴訟確定後,卻發現A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並有一筆1000萬元之款項出借B公司,甲乃主張A公司負責人乙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代位A公司依公司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請求乙、B公司連帶返還及賠償。問此時該如何認定1000萬元之融資金額是否超過企業淨值之40%?
A公司發行記名股票予股東甲、乙、丙、丁、戊等人,嗣股東甲、乙將股票轉讓予丙,惟未背書轉讓股票,然A公司明知上情,仍變更股東名簿,將甲、乙之股份登記在丙名下,嗣以該股東名簿之記載召集股東會作成決議,問若牽涉出席及同意門檻時,該股東會決議有無瑕疵?
A公司從事土地整合開發業務,某次於投資自辦市地重劃業務時發生嚴重虧損,導致A公司破產,A公司大股東甲乃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以董事長乙、董事丙、丁、戊、己,總經理庚等人為被告,請求賠償A公司所受之損害,董事長乙、董事丙、丁、戊、己,總經理庚等人則主張決策符合商業判斷法則。問法院該如何適用商業判斷法則?
A公司召開股東會針對議案進行表決,甲為A公司股東,出席該次股東會,認為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均有瑕疵,當場表示異議,然主席仍進行表決並通過議案,甲乃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嗣於訴訟過程中甲將股份轉讓他人,問對於該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有無影響?
A公司並未公開發行股票,為擴大經營乃修改章程並增資發行新股,董事長甲等人虛偽製作營運企劃書,謊稱A公司體質良好,接獲國外大廠訂單,未來EPS持續上漲,乙等人看到營運企劃書後因而聽信甲之說詞,認購新股。嗣A公司持續虧損,乙發覺受騙因而認為甲有詐欺之情形。問甲之行為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證券詐欺罪?
甲為A公司負責人,A公司實收資本額為500萬元,為擴大經營辦理擬增資至2000萬元,甲乃找乙、丙、丁、戊辦理增資,由甲向金主借款匯入驗資帳戶,於會計師驗資後旋即將款項領出歸還金主。問甲、乙、丙、丁、戊該當何罪?
承上,若甲向A公司借款繳納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情況有無不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