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借名登記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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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買A公司之股份並將股份借名登記在丙名下,已向A公司辦妥股東銘避之變更,起先丙均配合甲,由甲行使股東權,嗣甲與丙鬧翻,丙主張股份是其所有,甲乃向A公司主張其為真正所有權人,丙不得行使股東權,並要求A公司變更股東名簿,將丙變更為甲。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甲該如何取回借名登記在丙名下之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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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資購買A土地並借名登記在乙名下,同時委請乙擔任銀行貸款之保證人,嗣甲無力清償銀行貸款,銀行對乙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A土地,問乙可否依民法第749條規定於清償之限度內,承受銀行對於甲之債權,並請求甲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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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借名登記在乙名下,嗣甲乙間關係惡化,甲乃以乙之名義將股份移轉回自己名下,嗣乙發現後提起偽造文書之告訴,問甲之行為是否該當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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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節稅將A房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乙去世後,A房地由乙之繼承人丙、丁、戊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甲以借名登記關係消滅為由,類推適用民法第550條前段、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問甲可否請求丙、丁、戊連帶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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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債務問題將A房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嗣乙去世,乙之繼承人丙、丁、戊辦理分割繼承之登記,將A房地登記為分別共有,應繼分各三分之一。16年後A房地參與都更,甲乃請求丙、丁、戊返還借名登記財產,問丙、丁、戊可否拒絕?

甲於民國(下同)65年間購買B農地,因無自耕農身分,礙於舊土地法第30條規定,無法登記為B農地所有權人,甲乃與自耕農乙協議,借用乙之名義將B農地借名登記在乙名下,待日後法令限制鬆綁時,再將B農地過戶回甲名下,嗣甲於85年去世,繼承人丙、丁、戊繼承遺產,土地法第30條並於89年刪除,農地可登記在非自耕農名下。106年乙去世,乙之繼承人己、庚、辛繼承乙之遺產。問丙、丁、戊可否請求己、庚、辛返還借名登記之B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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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A有限公司之出資額借名登記在乙名下,嗣甲去世後,繼承人有丙、丁、戊、己。其中丙、丁為避免出資額遭乙擅自處分,乃訴請法院返還出資額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問丙、丁二人擔任原告之訴訟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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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有限公司實質控制者,將出資額借名登記再乙名下,並由乙擔任董事長,A公司尚有股東丙、丁、戊。某日甲終止與乙間之借名登記契約,請求乙返還出資額於己。丙、丁、戊主張乙違反公司法第111條第3項之規定,並拒絕同意,移轉出資額無效。甲、乙則主張出資額係借名登記,無公司法第111條規定之適用。問何人主張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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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1636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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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結婚後育有二子一女(丙丁戊),因節稅考量,將A房地借名登記於小兒子戊名下,約定將來出售A房地時無條件配合辦理,仍由甲乙居住期內,所有權狀由甲保管,並繳納地價稅、房屋稅。嗣甲去世,適逢SARS爆發,乙丙丁戊考量房價暴跌,暫時擱置出售事宜,仍由乙繼續居住並保管所有權狀、繳納地價稅、房屋稅。111年初,房地產行情暢旺,乙考自己年事已高,遂招開家族會議,提議出賣A房地,會議中戊否認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縱使有借名登記關係,在甲死亡時即已消滅,且返還請求權15年時效已經完成,拒絕配合出售,問乙丙丁該如何維護自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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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義:

       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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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係就借名登記之財產仍由借名者自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契約,並無使出名者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判斷是否存在借名登記契約,應視借名登記之財產在登記出名者名下後,借名者對該財產是否仍繼續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限而定。借名登記契約得以證明間接事實,並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推認因果關係存在之方式證明之,不以直接證明借名登記之要件事實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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