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族傳承與信託專題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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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138條之2規定:「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契約得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第1項)。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第2項)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第3項)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第4項)前項信託財產為應登記之財產者,應依有關規定為信託登記(第5項)第四項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者,保險業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其以信託財產為交易行為時,得對抗第三人,不適用信託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第6項)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三、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第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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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保險法第22條規定:「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第1項)。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託財產(第2項)。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得以之對抗受益人(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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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110年03月02日經商字第11002405310號函

一、按公司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依公司法第185條規定,應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至「主要部分」之認定,應視各該公司之營業及其經營性質而有不同,尚難概括釋示。又該條所列行為應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立法意旨乃因此等行為牽涉公司營業政策之重大變更,必須依法定程序作慎重之研討,以維護股東之權益(本部101年8月16日經商字第1010210997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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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民國108年06月03日經商字第10800588640號函

一、依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惟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則應於章程載明(公司法第356條之5第1項參照),如公司章程規定,股份僅得轉讓予特定身分之人時,因實質上已使股份轉讓予特定身分以外之人受有限制,已符合閉鎖性公司需有股份轉讓限制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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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字第10902421340號

民國109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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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商字第10800045890號

民國108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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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

民國108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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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發行股票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第1項)。發行股票公司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限期,請求董事或監察人行使之;逾期不行使時,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前項請求權(第2項)。董事或監察人不行使第一項之請求以致公司受損害時,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第3項)。第一項之請求權,自獲得利益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4項)。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第5項)。關於公司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準用本條規定(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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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金管證交字第1120383907號令

民國112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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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民國93年10月20日法律字第0930700508號

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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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369之2第1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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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關「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適用

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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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買A屋,約定1個月後辦理過戶,詎乙於2週後將A屋信託登記至丙名下。問甲可否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撤銷乙丙間之信託行為?若乙尚有其他財產,並未陷於無資力狀態,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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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擬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以其名下之A房地作價抵繳股款。問辦理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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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婚單身與毛小孩阿明、宣宣、阿財相依為命,因身體健康惡化擔心毛小孩無人照顧,希望能創設信託確保生後毛小孩能夠獲得妥善之照顧。問我國現行法制能否創設此種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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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罹患癌症,為照顧其未成年子女乙,與其朋友丙訂定信託契約,將財產信託給丙,並約定受益人為未成年子女乙,惟信託契約未訂定書面,問信託契約是否成立?

承上,若甲信託給信託業者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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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其為被保險人投保投資型保險,並約定甲身故後以其子乙為受益人。嗣甲因病死亡,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問該保險金是否屬於遺產而需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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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擬以其持有之A上市公司股票出資設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問甲以上市公司股票出資有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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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未婚無子,繼承人僅有兄長乙、妹妹丙,甲為妥善處理身後事乃訂立遺囑,將所有遺產成立遺囑信託,約定受益人為丁基金會,問遺囑信託是否有效?乙、丙可否主張遺囑侵害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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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訂定信託契約,由甲擔任委託人、乙擔任受託人,將股權及不動產信託登記在乙名下,約定受益人為尚未出生之孫。問信託契約是否成立?

丙與丁訂定信託契約,由丙擔任委託人、丁擔任受託人,將股權及不動產信託登記在丁名下,約定大兒子戊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二兒子己為第二順位受益人、大兒子之子庚(即大孫)為第三順位之受益人,締約時庚尚未出生,問信託契約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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