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民國93年10月20日法律字第0930700508號
要旨: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之職權得否逾越或限制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權限疑義。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字第0930700508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10月20日
相關法條: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3、4條(85.12.04)•信託法第1、15、17、22、25、52、64條(85.01.26)
要旨:
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之職權得否逾越或限制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權限疑義
主旨:
關於公益信託諮詢委員會之職權得否逾越或限制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權限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益信託之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條款中明定諮詢委員會之職權得逾越或限制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權限者(如信託監察人解任受託人須經諮詢委員會決議同意,或信託財產之管理與運用應依該委員會之決議辦理),有無牴觸信託法之規定?主管機關為審查時,是否應予許可?此為教育部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審查教育公益信託設立案時所遭遇之問題。由於我國信託法第八章「公益信託」對於諮詢委員會之設置,未見定有明文,且目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法授權訂定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對於此一諮詢性機制之組織、職權及其他相關事項,亦未有所著墨。為因應實務運作需求,實有進一步加以釐清之必要,以利公益信託之推展。本部爰於九十三年度九月十五日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商後,綜合彙整討論結果略以:「(一)諮詢委員會設置之目的係在輔助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僅具顧問之性質,尚不得代行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之權限。(二)信託監察人制度係為保護信託財產及監督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而設,信託法准其獨立行使之職權,自不得由委託人或其指定之人加以限制。從而,信託行為另行訂定諮詢委員會得限制信託監察人之權限者,於法顯有未合。(三)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法第一條及第二十二條參照)。信託行為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須徵詢諮詢委員會之意見者,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受託人即應受其拘束。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制僅具內部約定之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上開限制而免除其對外之法律責任。(四)惟為建置週延完善之公益信託制度,此一諮詢性機制之角色與功能,宜隨實務發展與社會需求,酌作適當與必要之檢討。未來如確有需要,亦不排除納入各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中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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