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買賣契約 (15)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甲向乙購買A公寓大廈之房地一戶,乙告知該戶具有屋前空地之專用權,並將空地專用權記載在買賣契約內,過戶並交屋後,甲使用屋前空地時,A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告知該處是共用部分,且未約定專用或有何分管契約存在,問甲該如何主張權利?若甲依買賣契約要求乙負責時,乙可否抗辯甲有查證義務,甲未自行查證,與有過失,請求減免賠償金額?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購買A屋,交屋後發現A屋在乙持有期間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問甲可否主張構成物之瑕疵,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丙向丁購買B屋,交屋後發現A屋內曾有承租人死亡,經過多日後才發現,導致屍體嚴重腐爛,無法判斷死因,問丙可否主張構成物之瑕疵,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購買A房地,不動產買買契約約定若乙方違約不賣,應給付甲方已付之買賣價金之違約金及返還受領之價金後,解除買賣契約。嗣乙方違約不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後仍置之不理,甲乃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受領之買賣價金及給付違約金。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民事判決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其法律性質、構成要件及規範功能各不相同。因物之瑕疵而解除契約,與因不完全給付而解除契約,二者有別。諸如前者,無須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買受人即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規定解除契約;後者,則須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始可解除契約,且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負不完全給付之責任時,如其不完全給付可能補正者,惟於買受人定期催告補正而不補正時,始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不能補正者,則可不經催告而解除契約︵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六條︶;前者,應受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除斥期間之限制,後者,則無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前者,倘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但書︶,後者,則無此規定之適用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與A房仲公司簽訂要約書擬購買乙所有之B中古屋,在A房仲公司不動產營業員丙努力下順利成交,乙於不動產說明書上勾選非凶宅,交屋後3年,甲擬出售B屋予丁,卻經丁告知B屋曾發生過非意外死亡之情形,問甲可否依民法第360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乙可否抗辯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民法第365條規定之時效?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購買A中古車,乙明知A中古車為事故車,卻故意不告知甲,甲乙銀貨兩訖後,甲駕駛A中古車帶步半年後,於驗車及保養時始發現A中古車為事故車,問甲該如何主張權利?乙可否抗辯半年後才主張,顯然怠於履行檢查及通知義務,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已不得主張權利?

 

文章標籤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與A房仲公司簽訂要約書欲購買乙所有之B中古屋,經過A房仲公司聘請之丙不動產營業員努力下終於成交,乙並在不動產說明書中勾選非海砂屋。詎料,乙交屋後,甲於重新裝潢時發現B屋有水泥剝落、鋼筋裸露之情形,檢查後發現氯離子超標。問甲可否同時主張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及損害賠償?

 

文章標籤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購買A屋,A屋有物之瑕疵,甲主張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解除契約,乙抗辯解除契約顯失公平,僅能請求減少價金,問何者有理由?

 

文章標籤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建商購買預售屋,房屋興建中,甲發現乙建商將公共設施大幅虛增、不法虛增坪數、將車道計入共同使用部分及公共設施未施作,問交屋前甲可否依物之瑕疵擔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文章標籤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將A屋出賣予乙,乙辦理過戶並入住後,經鄰居告知A屋是凶宅,問乙可否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買賣價金?

 

文章標籤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購買A中古屋,嗣甲以A屋為凶宅,請求減少價金,乙則抗辯締約前早已告知甲A屋為凶宅,問甲該如何主張權利始能順利請求減少價金?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購買A中古屋,入住後發現天花板水泥有剝落之情形,導致鋼筋裸露,甲欲依法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問甲至遲應於何時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購買A中古屋,於交屋4個月後,A中古屋出現多處漏水情形,問甲可否主張乙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乙可否抗辯甲4個月後才通知有漏水情形,顯然怠於為檢查通知義務,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得再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文章標籤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甲向乙購買A中古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現況交屋,不動產說明書上出賣人乙勾選無漏水情形,嗣甲於裝潢時拆卸原有裝潢時發現A中古屋有多處漏水情形,問甲可否主張乙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乙可否抗辯已約現況交屋,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文章標籤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購屋漏水案】凱文打算購買房屋,惟工作繁忙,乃與大心房屋簽訂契約,由大心公司代為尋找適當之標的物,大心房屋依凱文之指示,覓得比爾所有之中古屋,凱文看屋後表示滿意,有意購買,乃請大心房屋查明中古屋之狀況,大心房屋出具不動產說明書,在房屋是否有漏水之情形,勾選「無」,凱文信賴大心房屋乃與比爾簽訂契約並給付買賣價金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成為所有權人,並遷入中古屋,詎料,遷入不久即發現下雨時房屋有漏水之情形,問凱文可否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文章標籤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