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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憲判字第1號【祭祀公業派下員資格案(二)】

民國112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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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祭祀公業派下員甲於109年死亡,繼承人乙、丙繼承甲之派下身分,惟A祭祀公業管理人質疑乙、丙姓氏不符合祭祀公業慣例,不具備派下員資格。問何人之主張較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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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祭祀公業管理人,主張A祭祀公業將B土地借名登記在派下員乙名下,請求乙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惟因年代久遠,無法提出詳細之證據,遭乙否認。問此時甲該如何主張始能獲得有利之認定?

B祭祀公業召開派下員大會進行表決,決議處分土地,派下現員丙、丁、戊主張管理員己及出席表決之庚、辛、壬、癸等人均非B祭祀公司之派下員,提起確認矲下權不存在、確認決議無效、撤銷決議訴訟,但因B祭祀公司保管之資料參缺不全,就派下為何人產生爭議。問丙、丁或庚、辛、壬、癸該如何主張或答辯始能獲得法院有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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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日治初期明治38年設立A祭祀公業,並於大正5年將乙收為螟蛉子,甲於昭和8年死亡,由繼承人繼承遺產,當時甲有親生兒子丙、丁。嗣於105年間A祭祀公業因土地處分及分配問題產生爭議,乙之孫戊主張其因繼承而享有派下權為丙、丁之子孫所否認,並主張養子女不得繼承祭產。問何人之主張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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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祭祀公業由設立於道光25年(西元1845年),民國(下同)60年後有甲之父擔任管理人,105年間因都市更新,子孫就設立人及派下員為何人產生爭執,甲主張其父自60年間即擔任管理人,其當然為派下員,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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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土地登記簿未冠「祭祀公業」字樣,如何認定為祭祀公業土地乙節,依本部81年10月 6日台內民字第 8189007號函略以:「有關認定是否具有成為祭祀公業之事實,得以其(一)是否為祭祀祖先而設立。(二)是否有享祀人。(三)是否有設立人或派下。(四)是否有獨立財產之存在。作為認定之依據。」是以本案土地登記簿謄本僅記載「陳○○公」,其是否為祭祀公業,請依照上開規定視其實質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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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祭祀公司管理人任期屆滿,但因派下會大會出席人數不足,未達決議門檻,遲遲無法召集派下員大會改選管理人,導致新任管理人無法產生,問原管理人是否可以繼續行使必要之職權至新任管理人選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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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專題.jpg

確認派下權存在或不存在訴訟管轄權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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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設立形式與派下權

祭祀公業設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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