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等人為多筆土地之共有人,因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甲乃以其他共有人為被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經法院審理並將開庭通知書寄送至共有人戶籍地,惟戊始終未出庭,法院乃對戊為一造辯論判決,並將判決書送達戊,判決確定後,核發判決確定證明書,甲持以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數年後戊發現土地經法院裁判分割,並辦理登記,認為送達不合法,乃聲請撤銷確定證明書,並提起上訴,並對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主張受有土地遭他人無權占有之損害。問國家賠償之消滅時效如何起算?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