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攬業主乙之工程,工程契約約定應保留履約保證金10%,嗣工程完工後業主乙認為甲延誤工期,導致其受有損害,乃扣除損害金額僅返還部分履約保證金,甲則認為工期延誤係因業主乙其他包商所致,不可歸責於甲,問甲該如何請求返還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甲承攬業主乙之工程,工程契約約定應保留履約保證金10%,嗣工程完工後業主乙認為甲延誤工期,導致其受有損害,乃扣除損害金額僅返還部分履約保證金,甲則認為工期延誤係因業主乙其他包商所致,不可歸責於甲,問甲該如何請求返還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工程,工程契約約定之付款方式採分期估驗計價給付各期款項,並保留各期款項10%待完工結算後核付。甲於110年10月1日完成該期工程進度,依工程契約約定準備相關文件請求給付該其估驗款,惟遭乙公司刁難,無法順利請求。嗣於113年10月1日工程完成結算,甲乃一併請求結算工程款及110年10月計價之分期估驗款,惟乙抗辯110年10月計價之分期估驗款已罹於2年消滅時效,拒絕給付。問乙公司之抗辯有無理由?
甲公司承攬施作乙公司之大樓興建部分工程,甲公司陸續進場施作工程,並在進行地下室工程時安裝鋼板基樁,嗣乙公司未給付工程款,甲公司依工程契約進行催告後,乙公司仍未付款,甲公司因而終止契約,惟因鋼板基樁仍未拆卸,需按日給付800元之租金,甲公司乃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訴請權,訴請乙公司返還支出之租金。問甲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甲公司委請乙營造公司施作工程,工程契約約定不符合契約約定時,應負擔費用拆除及重建。嗣部分工程不符合契約約定,甲公司因而催告乙營造公司拆除及重建,乙營造公司並向甲公司請領拆除及重建之工程款1000萬元。問甲公司可否依不當得利請求乙營造公司返還該部分款項?
甲承攬業主乙之裝潢工程,並將部分工程分包予下包丙,嗣甲財務狀況惡化,無力支付下包丙工程款,甲丙協調後請求乙監督付款。問監督付款之法律性質為何?下包丙是否因監督付款而成為裝洪工程之契約當事人?
甲購買40年公寓需要進行裝潢,乃與乙設計師簽訂裝潢契約,乙設計師負責裝潢設計、室內裝修申請、工程施作相關工作,乙設計師將部分裝潢工程施作項目分包給下包丙工程行施作,施工期間期滿,乙請甲進行驗收,驗收時發現丙工程行施作之項目草率粗糙,有諸多瑕疵,問乙設計師可否請求甲給付報酬?甲應如何主張權利?
甲委請乙建設公司在山坡地興建大樓,乙建設公司完工後經甲驗收通過,嗣發現乙建設公司未做適當截水及防止雨水滲入措施,導致地層因水滲入軟化,有坍滑風險,於2年後果真發生坍滑意外,問甲公司是否可以行使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
甲公司委請乙公司興建大樓,於工程契約約定若建築物有瑕疵甲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嗣建築物出現瑕疵,但該瑕疵不影響建築物之使用,問甲公司可否依工程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丙公司委請丁公司施作弱電工程,工程契約約定若有任何瑕疵,丙公司可委請其他廠商修補後,向丁公司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無須定相當期限,請求丙公司修補,問該約定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民事判決
查被上訴人提供予上訴人按圖施工之設計圖,係被上訴人委由訴外人一0公司規劃設計,為原審確定之事實,而證人即該公司股東翁0居證稱:規劃設計時並無鑽探土質資料,且上訴人於原審亦辯稱:其未參與系爭工程之土壤分析及工程設計等語(見原審卷一四八頁正面、二○八頁背面),由是以觀,上訴人是否知悉上開設計圖係假設砂質土壤而為,殊非無疑。倘上訴人不知該設計圖所憑之土質為何,則依其專業知識,即令於施工中能發現現場之土質為沈泥黏土,並知悉土質為砂土與沈泥黏土之施工方法有異,似亦難認上訴人已知設計圖有缺失。乃原審對於上訴人是否知悉設計圖所憑之土質為砂質土壤,未遑調查審認澄清,即以前揭理由,遽認上訴人未事先及時將被上訴人之指示不當通知被上訴人,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斷,自屬可議。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94號民事判決
承攬,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該承攬因具有繼續性供給法律關係之特性,承攬之工作內容,往往經濟價值相對較高,如承攬人已開始工作,貿然賦與定作人契約解除權,使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義務,可能造成承攬人鉅大之損失,對社會經濟亦有不利影響。準此,定作人欲單方消滅承攬關係,固常以終止契約方式為之,然承攬既以工作完成為其要件,倘工作係以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要素,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仍未完成,或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定作人亦得解除契約(民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第五百零三條規定參照);縱工作已完成,該工作非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其有重要瑕疵,承攬人經定作人請求修補卻不為修補或不能修補,或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工作物,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生瑕疵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四百九十四條、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參照),足見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致工作不能達成定作人對工作之使用目的(包括承攬人未能全部完工且完工部分對定作人毫無實益,或承攬人已完成工作,但工作具有重大瑕疵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為保障定作人正當權益,我民法並例外設有定作人得以解除契約使承攬關係溯及失效之規範。何況承攬契約乃屬債之關係,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得由當事人約定其消滅事由,必當事人間無特別約定,始適用法律之規定。故承攬契約得否解除,端視當事人契約之真意而定,初不因其為繼續性供給契約,即認其消滅事由僅得以終止之方式為之。
甲公司委請乙公司興建大廈,並委請丙建築師負責監造,工程興建中,丙建築師發現有鋼筋數量及混凝土強度不符規定之情形,未來整棟建築物必無法符合原設計及規範所定之安全性,問甲公司可否請求乙公司負瑕疵擔保責任?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判決
承攬人完成之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其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定有明文。此項承攬人之瑕疵擔保責任係無過失責任,不以承攬人具有過失為必要,亦不因定作人另委有監工之人,而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若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則亦發生不完全給付之問題,此時定作人除得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且不以承攬契約經解除為要件(本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二六九九號判例參照)。
甲公司承攬施作乙公司之機電工程,嗣甲公司並將全部工程轉交丙公司承攬施作,約定承攬價200萬元,付款方式以工程進度10%為單位請款。甲丙進行估驗計價,確認工程進度為50%,估驗款100萬元。甲公司以丙公司工程進度落後為由,拒絕給付100萬元之估驗款,丙公司因而催告甲公司於一週內給付,逾期即終止契約,甲公司一週仍未給付估驗款,丙公司因而終止契約,並請求甲公司給付應戶之估驗款。問丙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裝潢遲延案】阿凱名下房屋老舊,有裝潢需求,乃與溫溫室內設計事務所簽約,進行裝潢工程,約定施工期限107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30日,工程總價200萬元,並依約給付第一期工程款40萬元,溫溫室內設計事務所進場施作後,因人力不足,進度嚴重落後,已確認無法於107年5月30日完工,問阿凱可否以溫溫室內設計事務所遲延為由,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工程款?
【會展遲延案】快來買有限公司擬於107年8月20日至8月23日參加傢具展覽,乃委託好了沒程式設計工作室製作傢具簡介軟體,擬於展覽發送給現場之客戶及民眾,並將上開事項詳載在契約內,約定簽約時給付第一期款6萬元,於107年7月1日交付軟體時給付第二期款6萬元,再於10日內進行測試,確認可供使用後給付尾款18萬元。好了沒程式設計工作室收受第一期款後,因能力不足,無法完成契約約定之軟體,經快來買有限公司催告後仍然繼續置之不理,至傢具展結束後始交付軟體予快來買公司,問快來買公司可否以好了沒程式設計工作室遲延為由,請求解除契約並返還第一期款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