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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請乙公司興建大廈,並委請丙建築師負責監造,工程興建中,丙建築師發現有鋼筋數量及混凝土強度不符規定之情形,未來整棟建築物必無法符合原設計及規範所定之安全性,問甲公司可否請求乙公司負瑕疵擔保責任?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至第四百九十五條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原則上固於工作完成後始有其適用,惟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如發見承攬人施作完成部分之工作已有瑕疵足以影響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結構或安全時,非不得及時依上開規定行使權利,否則坐待工作全部完成,瑕疵或損害已趨於擴大,始謂定作人得請求承攬人負瑕疵擔保責任,要非立法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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