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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居住在40年公寓,某日經樓下鄰居告知有漏水情形,甲乃委請乙水電行抓漏及施作防水工程,未特別簽訂契約,問甲何時需要給付報酬給乙水電行?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27號民事判決

民法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同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同條第二項規定: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足見除當事人間另有特約外,定作人僅對於承攬人完成之工作,負有給付報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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