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民事執行處投標拍定A土地,經民事執行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並將拍賣價金交付債權人乙、丙、丁,嗣甲發現誤將B土地為A土地,乃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拍賣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債權人乙、丙、丁返還買賣價金。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甲向民事執行處投標拍定A土地,經民事執行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並將拍賣價金交付債權人乙、丙、丁,嗣甲發現誤將B土地為A土地,乃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錯誤為由撤銷拍賣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債權人乙、丙、丁返還買賣價金。問甲之請求有無理由?
民事執行處將住宅用地誤為農地因而限制應買人資格,拍賣後由甲得標拍定,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嗣民事執行處依職權逕行撤銷拍賣程序,並通知甲取回保證金,問民事執行處之撤銷拍賣程序之行為是否合法?
民事執行處製作分配表時漏列聲請參與分配債權人之債權,問民事執行處可否職權更正分配表?
甲積欠乙100萬元之債務,但乙無法聯絡上甲,遂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甲名下有A不動產(市價3000萬元)、銀行存款150萬元、提存所擔保金100萬元(可請求返還)。問乙可否聲請執行甲之A不動產?
債務人甲因積欠債務無法清償,遭債權人乙、丙、丁、戊、己等十多人聲請強制執行及參與分配,法院民事執行處依法製作分配表,乙於分配期日一日前聲明異議,並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經法院判決剔除丙、丁、戊、己之債權確定,己依民法第507條之1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問己可否依民法第507條之3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甲某日前往法院查詢拍賣公告,發現A屋坐落在市中心,附近生活機能完善。拍賣公告上記載「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等語,甲乃以投標拍得A屋,嗣拍定後繳納款項,並經民事執行處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甲前往A屋進行裝潢,經附近鄰居告知A屋之前有承租人自殺係凶宅,甲乃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拍買程序。問甲之聲明異議有無理由?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93號民事判決
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為在本案請求尚未經判決確定前,就爭執之法律關係,所為暫時處分之保全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立法理由載明:法院裁定准為定暫時狀態,僅係就當事人間爭執之法律關係暫為之處分,其所保全之權利,須經訴訟程序確定,故為裁定後,如該事件之本案尚未繫屬者,仍有民事訴訟法第529條限期起訴之適用。是定暫時狀態處分雖得採取履行性、給付性之滿足方法,仍屬暫時之保全處分性質,即令債務人即上訴人未於該強制執行終結前加以爭執,該執行程序仍不能成為終局之執行。倘上訴人就所保全之實體權利有爭執,應提起或聲請命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法院命債權人即被上訴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本案訴訟以確定其實體上權利義務存否,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自不得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審因以上揭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仍以原審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甲乙為A地之共有人,共同出賣A地予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嗣丙遲延支付買賣價金,甲乙定相當期限催告後,丙仍不履行,甲乙乃解除契約,並訴請法院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返還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甲持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問甲之聲請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
甲向乙承租店面經營餐廳,雙方辦理租賃契約公證,並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載明租約期滿、積欠租金、違約金應逕受強制執行,請問下列情形出租人乙可否持公證書逕為強制執行?
1.甲積欠租金,乙終止契約,並請求遷讓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