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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甲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乙之A不動產,民事執行處於拍賣時未通知甲、乙到場,問甲、乙對於民事執行處之行為該如何救濟?
法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113條規定:「不動產之強制執行,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執行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63條規定:「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而停止。」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拍賣期日,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此項通知應予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附卷。拍賣物如有優先承買權人或他項權利人者,亦宜一併通知之,但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屆期不到場者,拍賣不因之停止。」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129號民事判例
拍賣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六十三條,及辦理強制執行案件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應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拍賣期日到場,通知須以送達方法行之,作成送達證書附卷,若有應通知而不通知,或通知未經合法送達者,均為違反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未受通知或未受合法通知之當事人,均得對之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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