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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攬業主乙之工程,工程契約約定應保留履約保證金10%,嗣工程完工後業主乙認為甲延誤工期,導致其受有損害,乃扣除損害金額僅返還部分履約保證金,甲則認為工期延誤係因業主乙其他包商所致,不可歸責於甲,問甲該如何請求返還剩餘之履約保證金?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民事判決

按承攬人交付履約保證金予定作人,係以擔保承攬債務之履行為目的。此項保證金於工程終了或約定之返還期限屆至時,倘無應由承攬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或扣除承攬人應負擔保責任之賠償金額尚有餘額者,承攬人即因條件成就,得向定作人請求返還。且履約保證金之擔保範圍,或為定作人因承攬人債務不履行事由所生損害之賠償,或充作違約罰,應綜觀契約約定之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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