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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專題.jpg

確認派下權存在或不存在訴訟管轄權如何認定?

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祭祀公業派下權,係公業派下員對公業所享有之一切權利之總稱,派下員中之一人或數人對他人提起確認派下權存否之訴,並非單純以不動產物權為標的之訴訟,尚無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適用

最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除確認祭祀公業之派下之身分外,兼具確認對其祀產即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存在之性質,核與不動產有關,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以外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定有明文。又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除確認祭祀公業之派下之身分外,兼具確認對其祀產即不動產之公同共有權存在之性質,核與不動產有關,自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以外之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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