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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購買A中古屋,入住後發現天花板水泥有剝落之情形,導致鋼筋裸露,甲欲依法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問甲至遲應於何時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案號 |
理由 |
備註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 |
查系爭房屋增建或改建部分,除了出賣人是否告知增改建,或買受人是否依書面資料而由通常檢查即可發現之瑕疵外,尚有因增建或改建行為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之問題。然結構安全問題,非可即知,亦非通常之檢查得以發現。本件原告主張因地檢署審理原告告訴蔡福源及王淑真詐欺案件中,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後,原告於100年11月14日開庭調查時,始知悉系爭房屋結構安全有瑕疵等語。經本院調閱嘉義地檢100年度偵續字第22號偵查卷宗,核閱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以100年9月26日函文將鑑定報告書檢送嘉義地檢署,承辦檢察官則於100年11月14日開庭調查等情無誤,故原告主張於100年11月14日偵查案件調查時始知悉系爭房屋結構安全有瑕疵等語,洵予可採。復查,而本件原告於101年4月9日起訴請求被告減少價金並返還之,有本院收文戳章蓋於起訴狀可稽,故原告之請求顯未逾民法第365條所定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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