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傳承與信託專題.jpg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369之2第1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實務見解

經濟部民國97年04月02日經商字第09702029950號函

要旨:

股權信託管理仍具控制從屬關係

按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控制公司如將股權信託他人管理,於既存之控制從屬關係,不生影響。是以,A公司如持有他公司100%股權,而A公司將其持有他公司之過半數股權信託他人管理,且約定於信託期間,放棄對相關股權之管理、指揮及控制等權利者,依上開規定,仍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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