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傳承與信託專題.jpg

 

一、排除股份有限公司中有關「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之適用

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公司法第356條之5規定:「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第1項)。前項股份轉讓之限制,公司印製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第2項)。前項股份轉讓之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第3項)。」

公司法第356條之2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

 

二、閉鎖公司必須是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公司法第356條之4規定:「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由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第2項)。」

禁止採募集設立之方式設立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6項規定:「公司之設立,不適用第一百三十二條至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公司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發起人不認足第一次發行之股份時,應募足之。

 

三、為增加經營彈性,明定董事及監察人之選任,不強制採行累積投票制。公司得以章程另定選舉方式

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公司法第356條之3第5項規定:「發起人選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方式,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

 

四、為增加經營彈性。規定公司得以章程訂明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之董事、監察人

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1項第4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四、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之權利。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則無發行當選一定名額「監察人」特別股之選項

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下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五、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

 

五、考量閉鎖特性,專節提供更簡化之股東會開會方式供運用

公司法第356條之8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第1項)。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2項)。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第3項)。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股東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第4項)。」

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沒有「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之選項

公司法第172條之2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第1項)。股東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股東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第2項)。前二項規定,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項)。」

 

六、基於股東人數之限制,閉鎖公司發行新股得排除公司法第267條之適用

公司法第356條之12第3項規定:「第一項新股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第1項)。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第2項)。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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