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未婚無子,繼承人僅有兄長乙、妹妹丙,甲為妥善處理身後事乃訂立遺囑,將所有遺產成立遺囑信託,約定受益人為丁基金會,問遺囑信託是否有效?乙、丙可否主張遺囑侵害特留分,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行使扣減權?

 

法律規定

信託法第2條規定:「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信託法第5條規定:「信託行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其目的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二、其目的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三、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者。四、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該財產權之受益人者。」

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民法第1225條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簡答

侵害特留分之遺產仍有效,但特留分遭侵害之繼承人可以請求特留分扣減。

 

實務見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

按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信託法第二條著有明文。系爭遺囑信託係以遺囑方式,將陳羅0仔所有系爭不動產指定於其死亡後成立信託,同時指定信託期間、信託管理人及信託之受益人與信託期滿信託財產之歸屬等,其性質上屬以遺囑方式為信託而為遺產之處分,當無疑義。又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債額比例扣減。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甚明。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認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最高法院五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二七九號亦著有判例意旨足供參照。系爭遺囑信託雖有侵害被上訴人之特留分,惟如上所論,亦僅被上訴人就其特留分受侵害部分得行使扣減權而已,乃被上訴人主張系爭遺囑信託因侵害其特留分而謂依信託法第五條第一、二款規定全部無效,尚有未合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oon1219 的頭像
    stoon1219

    徐維宏律師的部落格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