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公司負責人,A公司實收資本額為500萬元,為擴大經營辦理擬增資至2000萬元,甲乃找乙、丙、丁、戊辦理增資,由甲向金主借款匯入驗資帳戶,於會計師驗資後旋即將款項領出歸還金主。問甲、乙、丙、丁、戊該當何罪?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

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為構成要件。其規範意旨在維護公司資本之充實與確定,俾公司得以正常運作,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祇須於提出申請文件時,公司設立或增資之股款未實際募足,而以暫時借資之方式虛偽表示股東已繳足股款,提出於主管機關,其犯罪行為即已成立。至於嗣後股東有無繳納或補足股款,與已經成立之犯罪不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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