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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召開股東會針對議案進行表決,甲為A公司股東,出席該次股東會,認為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均有瑕疵,當場表示異議,然主席仍進行表決並通過議案,甲乃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嗣於訴訟過程中甲將股份轉讓他人,問對於該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有無影響?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46號民事判決
按原告起訴,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須有受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存在,法院始有保護其權利之必要。此項原告權利保護要件存否,應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為準。原告起訴時雖已具備權利保護要件,如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欠缺者,縱因情事變更所導致,仍應認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次按得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訴訟之原告,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須具備股東身分者,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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