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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A公司有500萬元貨款債權存在,經提起清償貨款訴訟確定後,卻發現A公司負債大於資產,並有一筆1000萬元之款項出借B公司,甲乃主張A公司負責人乙違反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代位A公司依公司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請求乙、B公司連帶返還及賠償。問此時該如何認定1000萬元之融資金額是否超過企業淨值之40%?

 

法律規定

公司法第15條規定:「(第1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第2項)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68號民事判決

按公司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所謂「淨值」係指貸與企業為貸與行為時,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數額而言。貸與企業依上開規定計算融資金額是否超過其淨值百分之40時,應以融資金額累計計算之。查原審參酌鑑定報告認定裕0公司對瑪0露公司之融資金額,自96年7月5日起始超過其公司淨值百分之40,惟裕0公司96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編號3100、3110分别記載「資本(實收)」、「股本(登記)」均為「10,000,000」,編號3120記載「減:未發行股本(0)」(見第一審卷第125頁),似無鑑定報告所稱「裕0公司股東間係約定出資6,000萬元,惟初期僅先出資1,000萬元,裕0公司亦僅就1,000萬元辦理資本額登記」之情形,且鑑定報告所載:「若後續5,000萬元係作權益(即預收股本)處理」,既為預收股本,即非實收資本,此究係指裕0公司以現金增資?抑或以債權轉增資?以此寬認裕0公司之資本為6,000萬元,是否符合公司法關於資本維持及增資之相關規定?又上開資產負債表編號3000「淨值總額」記載為913萬8,747元,則裕0公司於貸與時其資產總額及負債總額各為若干?系爭借款是否超過或何時超過裕0公司之淨值百分之40?均有未明,原審逕依鑑定報告寬認裕0公司對瑪0露公司之融資金額,自96年7月5日起超過裕0公司淨值百分之40,尚嫌疏略,且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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