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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新管理委員,惟出席人數不足導致流會,重新召集會議時,再因人數不足流會,嗣管理委員任期屆滿,視同解任,導致管理委員會無管理委員可以運作,問此時A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該如何處理始能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

 

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4項)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第1項)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第2項)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第3項)前二項之推選人於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受讓人另為意思表示者外,其所為之推選行為仍為有效。(第4項)區分所有權人推選管理負責人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流程整理

1.區分所有權人2人以上書面推選。

2.經公告10日。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且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較多,公告日數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

3.召集人依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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