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家事法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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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甲於105年間死亡,繼承人乙於108年間占有遺產A土地,繼承人丙於112年請求返還A土地予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問乙可否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2年消滅時效已經完成,依民法第144條規定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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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生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分別贈與子女乙600萬元、丙400萬元、丁300萬元、戊200萬元、已100萬元。甲死亡時留有100萬元之遺產。問乙、丙、丁、戊、己該如何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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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大字第 33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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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夫乙妻婚後感情不睦,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由乙任之,甲依約定之方式會面交往。某日甲會面交往時,乙擅自將丙帶回,拒絕讓甲會面交往。甲乃以丙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向法院聲請改定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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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婚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因個性不合,協議離婚,並於離婚協議書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親權)由乙任之,惟丙扶養費亦應由乙負擔。甲乙離婚後,乙改以丙之名義請求甲給付扶養費。問丙請求有無理由?

若甲給付丙之扶養費用,可否對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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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法院叮囑的話:子女親權事件法院之最終裁處,本質上無關乎兩造官司之勝敗,毋寧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取捨。本件未成年子女既僅有一位,無從所羅門王之智慧,兩造各取一半,以示真心與公平;而衡諸我國社經條件、福利措施、兩造經濟能力與互動模式,亦難仿效他國鳥巢監護,以子女為中心,尋覓適當之生活與教育住所,由父、母各自輪流前往共住與照顧,而免子女奔波於父、母兩地之間,是無論單獨或共同親權,僅能以父、母一方為主要照顧者,另一方行會面交往權兩造已離婚,對於子女渴望健全家庭,擁有一份完整的愛,已不可得,子女傷害之深淺久暫,兩造未來之互動與成熟看待是為關鍵。因此,若兩造仍執著於官司勝敗,未能本於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則無論法院裁處如何,最終之惡不僅由父母承擔,也可能斲喪子女之一生,實不可不慎,日夜惕勵。而取得親權或主要照顧權利之一方,切不可自以為勝。實親權者,其「義務」責任大於「權利」取得,如濫用或疏忽,不僅親權可被停止,受罰納鍰、強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若子女對他人為民事侵權,更須擔負連帶賠償責任,不幸觸法淪為非行少年,亦可能被命接受一定時數親職教育或負擔一定數額教養費用。果此,他造亦得聲請法院改定親權或主要照顧之權利。因此依本裁定取得親權或主要照顧權利之一方,切不可自認贏得官司,將孩子當成戰利品,納入己有,忽視另一方無從或缺之父愛或母愛;行使會面交往之一方,不可忘記孩子仍需要你或妳的關心與適當陪伴。在這漫長8 至20歲子女成長階段,失去完整家的孩子,不能再失去唯一的父與母,如何共同陪伴孩子健康成長,是親權的主要意義與內涵,也考驗著父母雙方之高度智慧。捨此,「愛不是真愛,擁有也等於失去」;而「恆久忍耐又有恩慈、不求自己的益處、不輕易發怒、不計算人的惡、凡事包容、凡事盼望才是愛的真諦給孩子真正的愛是每一個父母的責任,婚姻中需要,離婚後更不能或缺。兩造若能成熟理性的陪孩子走過這段艱辛的歲月,則親權行使或會面交往過程之波折與煎熬自能迎刃而解,棄此不由,藉故不斷興訟或持續爭奪,孩子最終將成最大受害者,希盼兩造念茲在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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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早年喪夫,獨力扶養子女丙、丁、戊,備極辛勞,丙學業有成,留學國外後順利移民國外,丁出嫁富二代生活優渥,甲與小兒子戊居住,年老後均由戊與媳婦己照料生活起居,甲乃委請公證人書立公證遺囑將遺產全數由戊繼承,並遺贈不動產二筆予己,要求丙、丁在公證遺囑上拋棄特留分,丙、丁不敢違逆母親之指示,乃在遺囑上簽名,問:

1.預為拋棄特留分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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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後育有丙、丁、戊三名子女,丙育有A、B、C三名子女,問下列情形法律關係如何認定:

1.丙在外積欠龐大債務,丙之子女A、B、C乃辦理拋棄繼承,A、B、C拋棄繼承後,其餘繼承人亦辦理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嗣甲去世,問A、B、C可否代位繼承甲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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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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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離家案】 阿金個性豪爽,喜歡自由,不願意受到拘束,無穩定之工作,認識妮妮後,展開熱烈追求,在阿金死纏爛打下,妮妮同意交往,不久後妮妮未婚懷孕,阿金知悉後要求妮妮墮胎,妮妮嚴正拒絕,阿金開始暴力相向,妮妮為腹中胎兒著想,只能暗自忍受,懷胎九月後,胎兒出生取名小傑,阿金為承擔為人父之責任,仍然遊手好閒,妮妮與其發生激烈爭執,阿金因而消失無蹤,妮妮迫於無奈,只能獨力扶養小傑。小傑成長過程中深感母親之辛勞,努力念書,考取醫學系,畢業後在醫學中心任職,妮妮終於苦盡甘來。阿金知悉後以無法維持生活為由要求小傑給付扶養費,遭小傑拒絕。某日,社會局來函通知小傑,其父親因中風,保護安置於仁愛之家,要求小傑負擔阿金安置期間之扶養及醫療費用,試問:

1.小傑不願意扶養阿金有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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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後育有三名子女,分別為長男A(從事國際貿易,經常在世界各地出差),次男B(在竹科擔任工程師,時常要On Call,爆肝指數100%),長女C(擔任公務員),甲、乙年事已高,身體狀況日漸老化,需要專人照顧,AB因各種理由無法照顧甲、乙,均由C負責照顧,問下列情形C可否主張AB應分擔照顧甲、乙之費用?

1.甲、乙退休金支付醫療費用後已經用罄,甲、乙食衣住行育樂的費用均由C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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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結婚後,育有丙丁戊己四名子女,因特別疼愛丙之子X,乃委任律師書立代筆遺囑,將A土地贈與X,嗣後丙因病早於甲去世,甲去世後,其他繼承人乙丁戊己主張依民法第408條規定撤銷遺贈,問乙丁戊己之主張有無理由?

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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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遺囑詐害債權案】甲為乙之子,向乙購買A土地,為避免繳納稅捐,約定乙應立遺囑將A土地由甲繼承,乙依約定書立自書遺囑,並向法院公證處辦理認證。嗣其他繼承人發現乙書立之自書遺囑,認為自書遺囑之內容不妥,建議乙撤回遺囑,乙耳根子軟,聽從建議另立自書遺囑撤回原先之自書遺囑,問乙以新遺囑撤回原先之遺囑有無問題?甲可否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乙撤回遺囑之行為,有害及債權,聲請法院撤銷撤回遺囑之行為?

【後遺囑無效案】丙於10051日書立代筆遺囑將B房地遺贈給繼承人丁,又於10551日書立代筆遺囑將B房地由法定繼承人繼承,丙去世後,丁與其他繼承人間對於前後代筆遺囑之效力產生爭議,經查證後發現丙10551日書立之代筆遺囑見證人並未全程在場見證,無法確認代筆遺囑是否符合立遺囑人丙口授之意旨,丁主張10551日之代筆遺囑無效,無後遺囑存在,10051日之代筆遺囑並未視為撤回,請求交付遺贈。其他繼承人則主張遺囑人丙前遺囑與後行為相牴觸,遺屬視為撤回,問何者之主張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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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生父母見證案】老謝、小菲婚後育有三女但沒有兒子,為接續香火,於民國70年收養好友老劉、小安所生之子阿尼,10081日至民間公證人處為公證遺囑,遺贈不動產予阿尼,並以老劉、小安為見證人,問收養關係存續中,被收養人本生父母老劉、小安可否擔任公證遺囑之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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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撤回案】老沈之配偶早逝,因中風行動不便,由小女兒小亮全日照顧,其餘子女則對老沈不聞不問,老沈感念小亮之孝心,乃自書遺囑,指定名下不動產由小亮繼承,其餘繼承人則分配存款及動產。某日,大兒子阿全發現老沈所立之自書遺囑,深感不滿,乃未通知小亮,將老沈帶往自己之住所同住,並脅迫老沈撤回自書遺囑,否則不讓老沈吃飯,老沈雖屢次拒絕並向小亮等人抱怨,但最終仍在阿全之脅迫下,重新書立自書遺囑,改將不動產由阿全繼承,其餘繼承人分配存款及動產,問阿全之行為有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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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遺囑案】老胡臥病在床,自覺命不久矣,將配偶小婉及全部子女(阿傑、阿愷、小慕、小荷)喚來床旁,諄諄告誡子女要孝順小婉、兄弟姊妹要彼此照顧,並表示死後將居住之別墅贈與阿愷,由阿愷負責照顧小婉至百年,阿愷淚流滿面並承諾一定會遵守父親之指示,照顧母親。嗣由小婉將老胡之意思書立為遺囑,老胡去世後,阿傑以遺囑不符合法律規定之方式無效,要求將別墅應列入遺產中由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問阿傑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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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爆性肝炎案】阿凱猛爆性肝炎入住加護病房,醫師數度發病危通知,阿凱乃指定小羅、小宗為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小羅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109年2月1日,與小宗、阿凱同行簽名,並由小宗保管口授遺囑。後來阿凱不幸於109年2月10日去世,小宗不諳法律,未將口授遺囑提經親屬會議認定真偽,於109年6月1日將口授遺囑轉交繼承人阿福,問口授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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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打字案】阿宏打算立代筆遺囑,找來好友小吳、老李、老蔡三人擔任見證人,由阿宏口述遺囑意旨,小吳使用筆記型電腦打字進行筆記、老李宣讀、老蔡講解,經阿宏認可後,由小吳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小吳、老李、老蔡、阿宏同行簽名,問該遺囑是否符合代筆遺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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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肌梗塞案】老王因突發心肌梗塞住院,經緊急治療後挽回一命,對生命有了新的體會,為規劃身後之遺產,乃應手寫遺囑全文,並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將遺囑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問該遺囑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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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搶先贏案】老徐與小婷婚後育有三子一女(ABCD),因年老多病與小兒子C同住,小兒子C認為自己負責照顧父母,應該獲得補償,乃找C之友人甲、乙擔任見證人,並載送老徐前往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公證人依民法第1191條規定作成遺囑,公證遺囑之內容為大部分遺產由小兒子C繼承,但過程中老徐曾向公證人表示不認識甲、乙,問該遺囑是否符合公證遺囑之方式?

【菸癮發作案】甲找友人乙、丙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過程中友人乙因菸癮發作,至戶外抽菸,未在場見證公證人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之過程,僅在遺囑見證人欄位簽名,問該遺囑是否符合公證遺囑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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