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抗大字第 33 號 民事裁定
案由摘要:聲請終止收養關係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 110年度台簡抗大字第33號

主 文
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
 
理 由
一、本案基礎事實
相對人與再抗告人之母結婚,於民國99年收養已成年之再抗告人為養子。嗣相對人以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為由,依民法第108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與再抗告人間之收養關係。
(併案當事人及其基礎事實詳如附件。)
 
二、本案法律爭議
關於成年養子女之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究屬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
 
三、本大法庭之理由
㈠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1081條規定時,於第1項增訂「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亦可為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之請求人,並未區別請求宣告終止者為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養子女之收養關係,僅於第2項針對養子女為未成年人時,另規定法院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審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上開規定已明示要求國家介入家庭關係之保護監督,由主管機關行使請求之權利;且賦予非收養關係雙方當事人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亦有請求宣告終止他人間收養關係之權。依本條條文之修正意旨及文義解釋,各類養子女宣告終止收養關係,均得由代表國家之主管機關及原非收養關係當事人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請求,則關於宣告終止成年養子女收養關係之事件, 已非全屬訴訟性質。
 
㈡為貫徹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維護人格尊嚴及保障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於101年施行之家事事件法,將向來之人事訴訟程序、家事非訟程序及家事調解程序合併立法,期能妥適、迅速解決、統合處理家事紛爭及其他相關家事事件,以促進程序經濟,平衡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並兼顧子女最佳利益及家庭和諧,進而謀求健全社會共同生活,奠定國家發展之基礎。乃於第1條明白揭示:「為妥適、迅速、統合處理家事事件,維護人格尊嚴、保障性別地位平等、謀求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並健全社會共同生活,特制定本法」。就家事事件究應定為訴訟事件抑非訟事件,立法者非全然以事件是否具訟爭性、對立性,當事人有無處分權等,予以劃分或定其應行之程序,而係基於上述目的,或將原具訟爭性之事件予以非訟化,明定其為非訟事件;或雖定為家事訴訟事件,但規定依非訟程序處理。是法院關於家事事件,已不得再循往昔訴訟、非訟分別規定、分別審理之方式處理,而應依立法裁量後之法律分類,分別適用訴訟或非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明文規定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為戊類事件,並未區分成年養子女或未成年養子女之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蓋家事事件中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具有某程度訟爭性,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程序標的有某程度之處分權,性質上多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為妥適、迅速之判斷,始將之明定為戊類事件。此項分類規定,與民法第1081條之修正意旨相互呼應,俱見加強國家對家庭關係予以適度之保護監督,符合立法趨勢。另參諸家事事件法第114條立法理由有云:「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條之事件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雖規定為訴訟事件,惟其本質上既有賴法官職權裁量而有迅速、妥適判斷之必要,爰予非訟化處理」,益見家事事件法之立法者於斟酌各情後,已肯認此類事件應予非訟化處理,始於第3條第5項第13款為不區分之規定。故法院受理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據此定義性條文之明文,依同法第74條規定,適用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審理,不因被收養人係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而有不同。
 
㈣民法第1081條所定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家事事件法第3條雖定為家事非訟事件,但若係由養父母、成年養子女之一方,以他方為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聲請者,實具訴訟性質,法院自應本於同法第121條、第176條立法理由所稱「事件雖經非訟化,然因不改其訴訟之性質,法院應依個別事件之特性,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而為審理」、「事件雖經非訟化,然因不改其訴訟事件之本質,法院除適用相應之非訟法理外,應依個別事件之特性,交錯適用訴訟法理而為審理」之原則,處理該類事件,則該法第45條、第46條、第47條、第69條第3項就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所為之規定,法院自得引為審理之依據,尚不得因其規定於家事訴訟程序章節內,或因立法說明中之舉例,即謂關於成年養子女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應屬訴訟事件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08條第4款明定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宣告終止收養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並無牴觸或踰越家事事件法授權規定之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oon1219 的頭像
    stoon1219

    徐維宏律師的部落格

    stoon1219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