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甲公司積欠乙公司100萬貨款,嗣甲公司怠於行使其對於丙公司100萬元貨款債權及丁公司100萬元貨款債權,乙公司乃於起訴代位甲公司同時請求丙公司、丁公司清償債務,問此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計算?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民事裁定
查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本件抗告人起訴,其聲明謂:相對人林0水等四人各給付金0崗企業有限公司一百萬元本息,並由抗告人於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九十七元本息範圍內代為受領。則抗告人代位受領之數額(即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九十七元本息),應非訴訟標的。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相對人林0水等四人各給付一百萬元本息)定之。乃原法院未遑注意及此,竟以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即相對人林0水等四人各給付一百萬元本息)部分,加計抗告人代位受領之數額(即一百六十二萬三千七百九十七元本息)部分定之,尚難謂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於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