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夜磨刀案】
阿明購買位於新北市中和區之公寓,開心與配偶小芳入住,入住後發現隔壁鄰居胖虎深夜時常不睡覺,並製造類似磨刀之金屬摩擦噪音。阿明、小芳屢次向隔壁鄰居、管理委員會反應,胖虎均置若罔聞,半年後,小芳因經常無法安心入睡遷怒阿明,兩人關係緊張,阿明心力交瘁,問阿明該如何主張權利?
【震樓神器案】
小虎居住在電梯大樓6樓,大樓隔音效果不佳,正上方7樓住戶阿宏活動時時常產生噪音傳至6樓,小虎屢次向管委會反映,管委會雖進行道德勸說,但是效果不佳,小虎乃購買震樓神器在午夜時分敲擊天花板,導致阿宏全家人無法安眠,雙方產生爭執,阿宏欲追究小虎責任,除行政、民事責任外,阿宏是否需要負擔刑事責任?
都市地區因人口稠密,土地寸土寸金,每個人分配到之生活空間有限,尤其在集合式住宅之情形,每棟大樓動輒上百上千住戶,生活習慣不同日常之活動常常會相互影響,本例題涉及噪音之問題,討論如下:
行政責任
1. 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2. 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本法第72條第3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千元以下罰鍰。
3. 若屬於公寓大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若有上述之情事發生時,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都發局或工務局,各地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名稱不同),依該條例第47條第2款處新台幣3000元,得連續處罰。
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800之1條規定:「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
2. 可依民法第793條規定請求禁止製造噪音之行為。
3. 若屬於長期製造噪音,會侵害居住安寧,可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請求除去或防止;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民事判決參照。
刑事責任
按規律的睡眠是人生存的前提,睡眠能幫助恢復體力和腦力,並能舒緩壓力,增強記憶力,從而保持身體健康。若欠缺適量的睡眠,將有可能導致情緒不穩定、憂鬱、壓力、焦慮、免疫力降低、記憶力減退、邏輯思考及理解能力降低、工作效率下降等後遺症。是以擁有不受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干擾之睡眠,應係人得正當合理行使之權利。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期間,持續以密集敲打發出之聲響干擾其隔壁住戶即告訴人及其家人,致其等無法正常休息睡眠,是其所為,已屬妨害告訴人及其家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與健康。次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震樓神器敲擊木板發出噪音,每次敲打持續數分至數十分鐘,確屬以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之強暴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例題
【夜夜磨刀案】
1. 阿明可先報警處理,警察機關若查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會處罰鍰。
2. 若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主管機關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處罰鍰,且得連續處罰。
3. 民事上阿明可依民法第793條規定禁止胖虎製造噪音,且阿明居住安寧已經遭受侵害,可請求除去、防止胖虎製造噪音及賠償相當之精神慰撫金。
【震樓神器案】
小虎的行為已經妨害阿宏及其家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與健康,觸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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