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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公司之董事長,在任期間公司欠繳營業稅,嗣甲卸任,改由乙擔任A公司董事長,稅捐稽徵處將A公司移送行政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通知乙前往報告A公司財產狀況,發現甲在任期間A公司財產有不明轉移情形,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可否通知甲報告A公司當時之財產狀況?

 

法律規定

行政執行法第26條規定:「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25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之義務,不因債務人或依本法得管收之人被管收而免除(第1項)。關於債務人拘提、管收、限制住居、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之規定,於下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一、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失蹤者,其財產管理人。三、債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特別代理人。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第2項)。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告及其他應負義務或拘提、管收、限制住居之原因者,在喪失資格或解任後,於執行必要範圍內,仍得命其履行義務或予拘提、管收、限制住居(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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