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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戲退費案】阿國、小胖註冊為短線公司代理之跑跑團線上遊戲會員,遊戲收費以扣點方式進行,必須購買點數(新台幣1元可購買1),再選擇包月(450)、計時方式(5點可取得1小時遊戲時間,每次150)進行遊戲,扣除點數後,始可登入帳號進行遊戲,遊戲管理規則規定玩家取得之遊戲幣、虛擬寶物、虛擬道具僅供遊戲中使用,不得於現實中實際以現金進行交易。阿國、小胖在勾選我已詳閱契約及遊戲規則,及同意契約及遊戲規則後,登入進行遊戲,嗣遭遇下列問題,問應如何處理?

 

1.阿國儲值點數後尚未使用,因接獲兵單,即將入伍,可否在儲值7天內要求退還全部儲值款項?

 

2.阿國儲值450元後,選擇以計時放式進行遊戲,並扣除150點,使用完30小時候,決定以前途為重,不再沉迷線上遊戲,可否解除契約要求短線公司退費?

 

3.阿國投路龐大心力後發現跑跑團係課金遊戲,一般玩家無法對抗課長,乃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不料旋即遭GM發現,短線公司因而寄發電子郵件通知阿國,終止契約,阿國可否主張短線公司並未通知要求改善,旋即終止契約,顯失公平,應回復使用之權利?

 

4.跑跑團經營不善,短線公司於10733日通知玩家將於10743日結束營運,終止契約,並退還未使用之點數。阿國、小胖可否要求短線公司將遊戲內之遊戲幣、虛擬寶物、虛擬道具按坊間交易價格折算為新台幣,退還該部分之金額,或依給付不能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5.小胖所取之遊戲角色暱稱違反遊戲規則,且小胖私下在數字網站販賣虛擬幣、虛擬寶物、虛擬道具賺取現金,遭短線公司停權,小胖乃進行申訴,卻遭遊戲公司以小胖註冊資料並非小胖本人為由拒絕,小胖可否主張註冊帳號係由父親轉讓,其屬於契約之當事人,要求短線公司回復權利並賠償無法使用之損害?

 

 

 

說明

 

電腦、資訊、通訊科技發展突飛猛進,促使線上遊戲娛樂產業蓬勃發展,消費者在購買使用線上遊戲之產品及服務時,因地位不對等,時常產生消費糾紛,經濟部工業局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擬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經行政院公告,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本案例試整理司法實務相關案例中之見解,供消費者參酌。

 

 

 

1.阿國可在7天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短線公司解除契約,且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因阿國尚未使用儲值點數,短線公司應退還450元。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4(特種買賣消費者之特殊契約解除權規定)

甲方得於開始遊戲後七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無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甲方得就未使用之儲值向乙方請求退費。 

 

7(遊戲套件與軟體之退費

甲方得於購買本遊戲套件或付費下載相關軟體後七日內,向原購買處之業者請求全額退費。 

前項情形,原購買處之業者不處理或無法處理者,由乙方依甲方之請求立即退費。

 

 

 

2.阿國可以隨時通知短線公司終止契約,短線公司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19(契約之終止及退費

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契約終止時,乙方於扣除必要成本後,應於三十日內以現金、信用卡、匯票或掛號寄發支票方式退還甲方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 

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 

()利用任何系統或工具對乙方電腦系統之惡意攻擊或破壞。 

()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 

()經司法機關查獲從事任何不法之行為。 

乙方對前項事實認定產生錯誤或無法舉證時,乙方應對甲方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3.短線公司若能舉證證明阿國使用外掛程式,可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阿國後,終止契約,無需要求阿國改善,亦不適用停權之規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湖小 字第 483 號民事判決 

 

4.遊戲幣、虛擬寶物、虛擬道具在坊間具有一定之交易價格,惟對短線公司而言屬於遊戲內無償取得之電磁紀錄,並非未使用之儲值或遊戲費用,且遊戲規則已載明玩家取得之遊戲幣、虛擬寶物、虛擬道具僅供遊戲中使用,不得於現實中實際以現金進行交易,若進行交易屬於違反遊戲規則之行為,阿國、小胖無法要求短線公司退費或損害賠償,僅能請求回復原狀(有部分實務見解認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惟短線公司已停止營運,無法回復原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店小 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湖簡 字第 132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湖小 字第 80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湖簡 字第 724 號民事判決 

 

不同見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1 年度 消簡上 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4 年度 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上訴後遭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3號民事判決廢棄)

 

 

 

5.違反遊戲規則停止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故停權若超過七日可以要求回復原狀,惟契約承擔必須經原契約當事人承認,因短線公司並未承認小胖父親概括讓與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小胖並非契約之當事人,無法主張契約所生之權利,此時應由小胖之父親出面主張權利。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壹、應記載事項

16(違反遊戲管理規則之處理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 

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___日(至長不得超過七日)。 

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度 湖簡 字第 498 號民事判決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北小 字第 10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字第 1363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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