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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A銀行申請貸款,A銀行核准貸款額度1億元,隨時可以動用,嗣甲因病死亡,乙於甲死亡後乙甲之名義要求A銀行將剩餘之貸款額度全數撥付,問乙之行為該當何罪?

 

法律規定

銀行法第125條之3規定:「(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刑事判決

銀行法第125條之3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係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億元以上者,為其構成要件。所謂詐術行為,指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欺罔行為為限,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又是否為詐術行為,應從相關行為整體觀察。若行為人故意隱瞞部分事實,足使被害人陷於錯誤,產生有瑕疵之意思,因而為財物之交付,自屬詐術行為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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