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A公司之貨運司機,某日開車南下送貨,適逢朋友乙也要南下,乙乃搭甲之便車。詎甲在路程中超速並闖紅燈,導致車禍,乙因而受有粉碎性骨折、腦震盪等傷害。問乙可否請求甲與A公司連帶賠償?甲及A公司可否抗辯乙與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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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受雇於A公司,經A公司派駐B公司服勞務,嗣於B公司發生職災,支出醫療費用,並受有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甲乃請求B公司職災補償及損害賠償,訴訟中B公司通知A公司參加訴訟,並主張勞保局已給付之保險給付及B公司替假投保之團險給付之保險給付均應扣抵甲之職災補償及損害賠償金額。問B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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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前往A公司上班途中因超速發生車禍,導致左腿骨折,需要在家休養3個月,乃請求A公司職業災害補償,A公司可否抗辯甲並非在A公司工作場所上班時受傷,不符合職業災害之定義?A公司可否抗辯甲對於車禍與有過失,請求減輕或免除補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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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欠稅經移送行政執行,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行政執行官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行政執行官乃向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拘票,將甲拘提到案說明,發現甲先前曾有財產足供清償欠稅,但行政執行卻查無任何財產,乃向法院聲請管收甲。問法院訊問時甲可否要求律師到場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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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甲,惟A公司實際上均由甲之配偶乙負責經營,掌管一切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甲無實任何負責之業務。嗣A公司欠繳營業稅,經移送行政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調查發現A公司名下已無任何資產,通知甲說明時甲一問三不知。問可否通知乙到場報告財產狀況?乙可否主張並非A公司之負責人而拒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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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公司之董事長,在任期間公司欠繳營業稅,嗣甲卸任,改由乙擔任A公司董事長,稅捐稽徵處將A公司移送行政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通知乙前往報告A公司財產狀況,發現甲在任期間A公司財產有不明轉移情形,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分署可否通知甲報告A公司當時之財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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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餐廳負責人,因餐廳於84至87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亦未依規定列入當期銷售額申報,經稅捐稽徵處核定補徵營業稅500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之罰鍰2,500萬元,經行政救濟後判決確定,國稅局遂限期命該餐廳繳納,甲逾限繳日仍未繳納,國稅局遂將之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因執行無著,該處分別於105年12月14日及106年6月22日核發執行憑證。嗣國稅局於110年8月10日查悉原告名下有房屋、土地及車輛,為稅捐保全,乃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前段規定,通知地政事務所、通知監理所,就房屋、土地及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通知甲。問甲可否主張稅捐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不得行政執行?甲可否主張徵收期間經過,不得再行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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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有A土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並成立分管契約,各自管理A土地之部分,丙乃將分管部分出租丁搭蓋鐵皮工廠。嗣甲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經法院裁判分割後分得土地上剛好坐落部分丁所搭蓋之鐵皮工廠。問甲可否請求丁拆除該部分之鐵皮工廠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丁該向何人及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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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攬業主乙之裝潢工程,並將部分工程分包予下包丙,嗣甲財務狀況惡化,無力支付下包丙工程款,甲丙協調後請求乙監督付款。問監督付款之法律性質為何?下包丙是否因監督付款而成為裝洪工程之契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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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等人共組詐騙機房詐騙大陸地區民眾,並準備大陸地區民眾電話共500人,惟渠等準備之大陸地區民眾電話有撥打不通、關機、未接或停機等情形,導致無法詐騙得逞。問甲乙丙丁戊等人是否構成加重詐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渠等答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不構成犯罪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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