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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100年間與乙公司簽訂勞動契約,約定甲於離職後2年內不得從事與乙公司營業項目有關之工作,否則應賠償乙公司所受之損害,並應將所得利益歸屬乙公司,問甲可否主張該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未涉及乙公司之營業秘密,無效?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該競業禁止約定所保護之法益,非僅限於營業秘密,尚包括惡性競爭之避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

競業禁止約款所保護者,非僅係原企業雇主之營業祕密,舉凡與原告公司之商業利益有關者,均專屬競業禁止條款所欲保護之範疇,營業祕密固屬原告公司之商業利益範圍,但不以此為限,原告公司之技術與業務資訊、商業機密、或在市場競爭上之公平地位(防止同業挖角)等等,均不失為可受保護之正當利益。畢竟營業秘密本得依營業秘密法而受法律保護,不待當事人以契約約款以為保障,是企業雇主僅需具備值得受保護之正當利益或商業機密,縱無符合營業祕密法第2條規定之營業祕密,亦得以契約約款為之保護,此乃法律保護與契約保護不同之所在,並係營業祕密與競業禁止條款迴異之處,二者觀念本不相同,自亦不得遽以原企業雇主有無對該「秘密」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而決定競業禁止約款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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