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jpg

 

甲於100年間與乙公司簽訂勞動契約,未約定競業禁止之區域,問該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是否有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系爭競業禁止條款雖未規範競業禁止之區域,惟被上訴人公司係從事各種沖模製品之製造與銷售,已如上述,其營業行為本身並無地域要素存在,故兩造間自無另行約定競業禁止之區域之必要。從而,系爭競業禁止條款對上訴人就業自由之限制,尚未逾合理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勞上字第12號民事判決

系爭契約競業禁止約定泛稱「同業」、「與本公司經營業務相互競爭之業務工作」,對於限制員工就業之對象,仍非無從特定,且系爭競業禁止約定並未表明離職員工不得從事競業之區域為何,則限制範圍遍及全國,初步判斷是顯逾合理範圍。惟本院斟酌系爭競業禁止條款雖未規範競業禁止之區域,上訴人公司所從事之潤滑油之銷售,其營業行為本身似無地域要素存在,然經上訴人公司自承其81年創業以來從事潤滑油之買賣批發其營業範圍只在台南縣市及高雄縣,該事實亦為被上訴人乙○○所知悉,故兩造間就競業區域範圍看似限制範圍遍及全國,實則無另行約定競業禁止之區域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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