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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22號民事判決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僅以對分配表所列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者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自明。若對分配表所列之債權主張不存在,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非以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能救濟。
在確認之訴,其訴之其訴之聲明,應明確表明求為確認之法律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要旨。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時僅聲明:「確認被上訴人……就……不得列入分配」,並未聲明確認某債權不存在,亦不符合確認之訴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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