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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承租A基地興建房屋,嗣乙出賣A基地予丙,甲擬依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行使優先購賣權,問該項規定之依同樣條件該如何解釋?

 

法律規定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45號民事判決

㈠基地出賣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此觀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自明。所謂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即指在買賣條件(如買賣標的、範圍、價金、付款方式、瑕疵擔保等)均相同之情形,承租人得要求優先成為基地之買受人。易言之,於承租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之範圍,對基地之出賣人而言,僅買賣契約之相對人(買受人)變更為承租人,其餘因該契約範圍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與原買受人成立之買賣契約相同。至買賣契約內容之履行,則屬別一問題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民法第9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所謂停止條件,係當事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發生之一種附款。苟當事人非以法律行為效力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而僅以其履行繫於不確定事實之到來者,則非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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