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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1060011827號函:「勞資雙方約定每週一至週五工作4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如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適逢勞資雙方約定同法第36條例假或休息日者,仍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惟設如勞雇雙方約定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於某一『國定假日』為週四之時(非屬原約定之工作日),該『國定假日』當日勞工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給薪或應予補休等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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