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建設公司為公寓大廈之起造人,公寓大廈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後,A建設公司陸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區分所有權人出席不踴躍,導致流會,A建設公司未再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將建案全數銷售完畢後,通知區分所有權人自行推舉召集人,遂不再理會,因而遭縣政府發函要求再次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A建設公司置之不理,縣政府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1款規定處罰鍰,問A建設公司該如何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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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事務冷漠,導致管理委員會任期屆滿後,無人願意擔任管理委員會,無法改選管理委員,A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乃推舉召集人甲,並由甲擔任管理負責人。問甲擔任管理負責人之資格有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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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因管理委員會怠於執行職務影響住戶權益,故徵得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寄發存證信函要求管理委員會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A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乙認為甲係針對其個人,拒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問甲可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其為召集人,自行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否,則甲該如何處理始能解決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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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共有A土地,持分各四分之一,某日,甲、乙、丙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A土地出賣予戊,並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丁行使優先承買權,丁接獲通知後旋即於隔日寄發存證信函行使優先承賣權。甲、乙、丙、戊接獲通知後,旋即切結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A土地移轉登記至戊名下,戊登記為A土地所有權人後旋即於隔日將A土地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贈與己、庚、辛。丁擬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但擔心甲、乙、丙、戊、己、庚、辛等人會再處分A土地,問丁該如何依法律規定保全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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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為A土地之共有人,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因協議分割共有物無果,甲乃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訴訟進行中乙、丙、丁、戊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之規定出賣A土地,並通知甲,甲認為乙、丙、丁、戊係刻意針對其本人,嚴重影響其權利,乃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乙、丙、丁、戊處分A土地。問法院在何種狀況下會准許甲之請求?

承上,若乙、丙、丁、戊先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規定出賣A土地,甲為制止渠等之行為,提起分割共有物訴訟,並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禁止乙、丙、丁、戊處分A土地,情況有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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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A人壽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嗣因經濟狀況惡化,無法繳納保險費,導致保險契約停效。1年後甲申請復效,A保險公司要求甲前往特約醫療機構健檢,作為可保證明,嗣以甲健檢報告未通過為由,拒絕復效。甲主張當初投保時並未要求健檢,申請復效時亦不得要求健檢,A保險公司拒絕復效為無理由。問何人之主張較為可採?

承上,甲於健檢時發現胰臟有2公分之腫瘤,依據推測已罹患胰臟癌3年,問A人壽保險公司可否拒絕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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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105年4月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配偶乙為受益人,然甲於109年7月後無力繳交保險費,A保險公司乃依要保書中自動墊繳條款約定,以保單價值準備金自動墊繳應繳之保險費,惟保單價值準備金僅足以墊繳至109年9月3日,A保險公司乃於109年8月2日及9月2日,先後寄發保險費逾期應繳通知書催告甲繳交保險費,然甲收到後並未補繳保險費,嗣甲於109年10月10日因車禍意外死亡。乙遂向A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惟A保險公司以保險契約已經停效為由,拒絕給付。問A保險公司拒絕給付保險金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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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貨運公司就其營業用貨車向B保險公司投保車體損失保險,並與C人力資源公司訂定要派契約,由C公司派遣勞工甲擔任物流士,某日,甲駕駛貨車不慎自撞電線桿,導致貨車毀損,需支出30萬元維修費用,B保險公司賠償A公司後,可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代位權之規定請求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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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申辦A銀行之信用卡,A銀行為信用卡持卡人向B保險公司投保信用卡綜合險,約定使用信用卡支付全部公共運輸工具票款或80%以上團費者,於保障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B保險公司應負賠償之責。某日,甲於旅遊展現場參加C旅行社之團體旅遊,團費22,900元(含機票12,000元、餐食費用1,200元、住宿費用6,000元及門票、行程雜支3,700元),甲使用D銀行之信用卡先刷卡給付定金5,000元,數日後再以A銀行之信用卡刷卡給付尾款。嗣甲於該次旅遊期間發生意外不幸死亡。問B保險公司是否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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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汽車駕駛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強制險及任意險,嗣駕駛汽車與乙發生車禍,導致乙受有重傷,需要住院治療及接受復健,乙於車禍事故發生後1年8月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於車禍事故發生後第5年才確定,問乙可否直接向A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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