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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共同謀議以作弊方式參加A公司之員工錄取考試,並順利錄取,嗣A公司接獲線報考試有人作弊,A公司乃責成人事部門主管B經理進行清查,B為順利完成清查任務,乃許諾甲若願意配合清查,必定保全甲可以繼續任職,不受清查結果之影響,甲因而允諾供出作弊之始末,B完成調查報告後,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終止甲、乙、丙、丁、戊之勞動契約。問甲該如何主張權利?
 
法律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按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誠實信用之原則,係在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依正義公平方法,確定並實現權利內容,避免一方犧牲他方利益以圖利自己,應以各方當事人利益為衡量依據,並考慮權利義務之社會作用,於具體事實為妥善運用。......上訴人稱其係因袁0文以承諾協助保障其工作權為利誘條件,始同意擔任污點證人,配合被上訴人追查其他參與舞弊者,似非全然無據。......似見上訴人曾配合袁0文協助指認追查其他可疑者之真實身分。倘袁0文明知上訴人參加系爭考試有舞弊情事,本應逕予解僱,但為得以順利追查其他舞弊者而以協助保障其工作權為條件予以利誘,則依一般社會通念,是否不足使上訴人產生若全力配合追查,即得換取免遭解職之正當信賴?倘上訴人因而產生信賴,並本此信賴提供被上訴人調查考試舞弊案所必要之協助,則被上訴人事後以上訴人參與系爭考試有舞弊等情事,逕予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未違反誠實信用之原則?即滋疑義。原審未遑細究,逕以上開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認定,自有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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