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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地所有權人,設定地上權予乙,原定地租為一年24萬元,嗣A地公告地價上漲,換算應課徵之地價稅為30萬元,問甲可否請求增加地租?

 

法律規定

民法第835條之1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第1項)。未定有地租之地上權,如因土地之負擔增加,非當時所得預料,仍無償使用顯失公平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其地租(第2項)。」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117號民事判決

按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物權關係上所為債權約定,亦應適用。又民法第835條之1第1項規定:「地上權設定後,因『土地價值之昇降』,依原定地租給付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請求法院增減之」,乃有關情事變更原則態樣之一,非謂除土地價值之昇降以外,於有其他之情事變更,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亦不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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