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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吵架案】凱文與比爾居住在信義安和大廈,因噪音問題彼此互看不順眼,某日凱文又製造噪音,比爾乃按電鈴大聲質問凱文,為何製造噪音擾人,凱文開門後回應「你住海邊嗎?關你屁事?」,比爾憤而怒斥凱文「沒教養、惡鄰居」。凱文因新仇舊恨累積,出於報復之心態,衝出住處向比爾的頭部揮拳,比爾挨拳後,怒不可遏,回擊凱文,雙方扭打再一起,經住戶發現後,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雙方互相提出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凱文另提告妨害名譽罪,問下列情形該如何處理?

1.比爾可否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2.比爾可否主張係受到凱文挑釁才會出手攻擊凱文,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主張減免賠償金額?

 

【說明】

現代人居住在城市內,居住空間狹小,人與人之間常會相互影響,加上台灣人民風剽悍,感情豐富,難以控制情緒,新聞上常見互毆之情形,若因此受傷,刑事部分可能會構成傷害罪,民事部分可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此時可否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或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主張減免賠償責任,容有疑問。本案例嘗試整理實務對於上開情形之見解,供民眾參考。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民法第149條規定:「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正當防衛之要件:

客觀要件

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

防衛行為

主觀要件

防衛意思

 

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614號判決:「刑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故侵害已過去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而防衛過當,更須以有防衛權存在為前提。」。

 

客觀上需要具備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著手進行防衛行為,且主觀上必須出於防衛之意思,才能主張正當防衛。若侵害情狀已經過去,或出於報復之意思,均無法主張正當防衛。互毆之雙方要主張出於防衛之意思難度甚高,故實務上通常認為不構成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之要件,無法阻卻違法,雙方均構成傷害罪。

民事部分,除無法主張民法第149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外,實務認為互毆是積極之侵害行為,無法主張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主張減免責任。

 

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967號判例:「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例題解說】

 

1.比爾出於報復之意思而反擊,無法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2.實務見解認為互毆係雙方積極侵害之行為,並非損害之共同原因,無法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過失相抵規定,減免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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