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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鄰居,因垃圾問題產生糾紛,互看不順眼,某日到了社區倒垃圾時間,甲持垃圾袋下樓,乙發現後持手機拍攝甲,並不斷出言挑釁,甲一再向乙表示不要拍我,乙仍不為所動,甲乃動手取走乙的手機,阻止乙拍攝。問甲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甲可否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法條規定

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刑事判決參照。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之法益,係人之意思決定自由與意思實現自由,其所謂之妨害人行使權利,乃妨害被害人在法律上所得為之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不論其為公法上或私法上之權利,均包括在內。而是否妨害人行使權利,必須檢驗是否有手段目的之可非難性倘行為人之行為,已該當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為依法令之行為,即已阻卻違法,自係法之所許,難認係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即便行為人之行為不符合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仍應藉由對強制手段與強制目的之整體衡量,以判斷是否具有社會可非難性。倘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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