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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按照地政登記之所有權認定實際之所有權人,甲為A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其為B房地之共有人之一,但其居住之部分邊有獨立之門牌號碼,甲認為有獨立門牌號碼之區分所有權人應獨立認定人數。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

 

實務見解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7.30.營署建管字第1032913335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103年7月1日府都建字10367717800號函。

二、按「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56條第3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建築物已完成登記者,依登記機關之記載為準。」、「同一區分所有權人有數專有部分者,前項區分所有權比例,應予累計。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但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以一人計。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56條第1項圖說之標示,每一專有部分以一人計。」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第3款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及第3條所明定,故區分所有權比例及人數計算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三、另按「…門牌之編訂,旨在明瞭人民住址,便利公私行為之行使。其門牌之編訂應以實際情形為依據,與房屋、土地等產權無關。」為本部66年4月19日台內營字第725720號函已有明釋,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人數計算仍應視區分所有權已登記或未登記之實際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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