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077號刑事判決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違反者,綜觀銀行法之規定,視自然人犯之或法人犯之而異其處罰,自然人犯之者,依該法第125條第1項處罰;法人犯之者,除依同條第3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並依同法第127條之4,對該法人科以罰金刑。又同法第125條第3項規定所指之行為負責人,既於「負責人」之前,另標示「行為」等字,藉之限制受罰負責人之範圍,足徵其並非單純因法人有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即基於法人負責人身分而受罰,尚須其就法人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參與決策、執行,而透過支配能力,使法人犯罪,方屬該規定科處刑罰之行為負責人。至於其他知情而參與犯行之法人其他從業人員,則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此為本院一向所持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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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2號
民國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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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銀行行員,負責櫃台儲匯業務,某日假利用客戶之信賴,冒用客戶之名義使用客戶交付其保管之印章,填寫提款憑條,盜領客戶之存款,問甲之行為是否會觸犯銀行法第125條之2第1項之銀行職員違背職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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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一)
民國10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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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三)
民國102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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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二)
民國102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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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一)
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非法吸金,若其非法方式存有欺罔不實情形,行為人並有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是否僅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而無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非法吸金罪名處斷餘地?易言之,上揭二罪,是否絕對不能併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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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二)
民國102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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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
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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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上字第1725號
甲、關於犯罪所得沒收之法律適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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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菇契作案】甲公司推出投資方案,投資金額每單位5萬元,投資信託期間為3年6月(即42個月),以每6個月為1期,分7期將信託基金全數領回(即3年6個月後100%還本),自投資第4個月起,每月可領取市價3千元之農業契作物,共可領12個月合計市價3萬6千元之香菇契作物(即每單位於3年6個月內取得3萬6千元之產品報酬;換算週年利率20.57%),且核發受益憑證為擔保,受益權亦得轉讓,問甲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準收受存款?
【二進一出案】乙推出投資方案,成員資新臺幣(下同)400元後,若拉到2名下線加入為成員,並各投資400元時,可取得本金加報酬共650元,換算報酬率為62.5%,但若未拉到下限,則無法取得報酬或本金,問乙的行為是否構成準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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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吸金案】阿明經朋友阿元介紹參加包你賺公司所舉辦之說明會,聲稱包你賺公司研發之改良式互助會年報酬率可達150%,並經多位處長、經理、主任、組長上台宣講獲利心得,強調改良式互助會堪稱新時代投資模式之創舉,保證獲利,絕對合法。阿明怦然心動,將多年積蓄全部投入,按期繳納會款,期待能夠順利獲利150%,豈料,阿明繳完匯款後,要求包你賺公司給付約定之款項,負責人以投資標的遭中美貿易戰影響,短期資金周轉不靈等理由搪塞,經其他被害人提告後遭調查局搜索,認定涉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涉犯銀行法第125條違法吸金罪,檢察官凍結公司全數資產,並起訴包你賺公司負責人、處長、經理等十多位被告,經法院判決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第3項有罪在案,阿明血本無歸,試問:
1.阿明該如何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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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吸金案】阿明經朋友介紹參加包你賺有限公司所舉辦之說明會,聲稱研發之改良式互助會年報酬率可達150%,並經多位處長、經理、主任、組長上台宣講獲利心得,強調包你賺有限公司研發之改良式互助會堪稱新時代投資模式之創舉,保證獲利,絕對合法。阿明怦然心動,將多年積蓄全部投入,按期繳納會款,期待能夠順利獲利150%,在領取合會金前,包你賺公司遭調查局查獲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涉犯銀行法第125條違法吸金罪,資產全數遭凍結,阿明血本無歸,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試問阿明下列主張是否妥適?
- 阿明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阿明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會有何種結果?
- 阿明應如何主張權利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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