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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吸金案】阿明經朋友介紹參加包你賺有限公司所舉辦之說明會,聲稱研發之改良式互助會年報酬率可達150%,並經多位處長、經理、主任、組長上台宣講獲利心得,強調包你賺有限公司研發之改良式互助會堪稱新時代投資模式之創舉,保證獲利,絕對合法。阿明怦然心動,將多年積蓄全部投入,按期繳納會款,期待能夠順利獲利150%,在領取合會金前,包你賺公司遭調查局查獲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涉犯銀行法第125條違法吸金罪,資產全數遭凍結,阿明血本無歸,全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試問阿明下列主張是否妥適?

  1. 阿明可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2. 阿明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會有何種結果?
  3. 阿明應如何主張權利較妥適?

 

說明:

阿明並非銀行法第125條規定之直接被害人,無法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240號民事裁定:「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授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序,其請求之範圍,應依民法之規定,故附帶民事訴訟必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本院二十六年鄂附字第二二號著有判例。相對人違反銀行法之行為,縱有其事,係破壞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特許之制度,而非直接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抗告人亦非因相對人犯銀行法之罪而受損害之人,依前開判例要旨,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對人賠償,自非合法。」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 1項定有明文。故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 29 條、第 29 條之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僅屬間接被害人,應不得附帶民事訴訟。」

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及第125條規定之非法吸金罪係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之特許制度,貫徹金融政策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對於存款人權益而言屬於衍生及間接之目的,縱使受有損害,僅係間接被害人,無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庭會裁定駁回,若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時,可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之規定,但須繳納裁判費;若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序之欠缺。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刑事庭會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若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時,依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7號民事裁定:「按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要件不符者,固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然經原告聲請時,得否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關此未有規定。然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第三項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係就原不符合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兼顧原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而允原告得繳納訴訟費用後,由民事法院審理。基於同一理由,此規定於上開情形應類推適用之。即刑事訴訟諭知有罪之判決,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與同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要件不符,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以維當事人之訴訟權益。」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過往實務見解會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依民法第131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將導致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2年之消滅時銷經過時,被告此時會依民法第1441項規定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若原告無法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第179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銀行法第29條第2項規定主張權利,原告之權益將受嚴重影響。最高法院有鑑於此,於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7號民事裁定表示,此時可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故原告可以聲請移送民事庭,但需要繳納裁判費。

若移送民事庭後原告不繳納裁判費,法院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可參照台北地院104年度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若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依 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民事大法庭裁定之意旨, 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阿明應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並繳納裁判費,詳細整理可參考違法吸金與民事求償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法律問題再度針對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可否於刑事訴訟程序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討論,多數見解採肯定說,惟審查意見及研討結果建請司法院轉請最高法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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