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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婚後感情不睦乃協議離婚,並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甲應給付乙1000萬元,問甲是否需要課徵贈與稅?乙是否需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實務見解

財政部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

民國89年12月14日

要旨: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

主旨:夫妻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

說明:二、本案楊君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楊君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

民國91年04月24日

要旨:夫妻離婚依協議或法院判決一方給予他方之財產不課所得稅

夫妻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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