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寓大廈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惟出席人數不足流會,管理委員會乃制發問卷及調查表發送未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並已補簽之方式通過議案。問該決議是否有效成立?
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實務見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三)次查,上開報備卷附之英0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第六點主席報告亦載稱:「今天開會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故本次會議決議事項改採書面表決。請各區分所有權人將重大決議事項填妥繳回,無法出席之區分所有權人將另行聯絡填寫決議事項,以達法定人數得以送件成立管理委員會。」足見英0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未達到法定人數,無從為合法之決議。被上訴人辯稱所謂出席人數未達法定人數是指實際到場者,加上出具委託書者即達法定人數云云,顯有不符。其次,以重大決議事項之書面發由各區分所有權人填妥繳回,甚由未出席者亦以此方式為決議,顯與公寓大廈條例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及決議等規定不符,則以該重大決議項書面選出第一屆管理委員會並承認英郡社區之生活公約,自不生效力。上訴人雖稱英0社區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選出管理委員會及制定之住戶管理公約已送請台中縣潭0鄉公所核備,並經該核發潭鄉建字第一九五一三號報備證明,然查,該報備僅屬報備性質,如該會議有無效等情形,並不因核備而生效。綜上,英邵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未合法成立,揆諸首揭說明,尚難認其有當事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