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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為A土地之共有人,因無法協議分割共有物,甲遂提起分割有有物訴訟,訴訟中經法官協調,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分得之位置,法官考量土地之使用現狀,認為分割方法適當,依抽籤結果判決分割共有物,判決後甲不服抽籤結果,提起上訴,主張原審分割方法不當。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法律規定

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第1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第2項)。」

 

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90號民事判決:

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分割共有物時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乃共有人意願之表徵,自得作為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權,酌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依據。苟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以抽籤方式決定各共有人所分得之位置,除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外,共有人即不得於事後再任意翻異,始符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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