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95年度台上第5910號刑事判決
按銀行法上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或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刑事判決
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是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亦迨無疑。另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1.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又所謂銀行法上「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方式,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簡言之,是否經歷「資金清算」及「異地間款項之收付」程序?即為辨別「匯兌業務」之關鍵。又按上揭所謂「全程之現金輸送」,以本案為例,應係指將印尼籍勞工所委託匯款與印尼親友之新臺幣現金,由臺灣直接運至印尼後,將該等新臺幣現金逕行交付各該指定親友,此種未經由任何資金清算程序之情況方屬之,並非僅有部份歷程涉及「運送現金」即可謂該當「現金輸送」之要件。
2.經查,欲匯款與印尼親友之印尼勞工將渠等賺取之新臺幣現金輾轉委託庚○○後,雖庚○○看似僅委由卯○○等14人挾帶新臺幣現金至香港,然該等現金在香港交給NARMI所指定之人後,實係需透過與渠等有進行非法匯兌犯意聯絡之NARMI經常性地辦理資金清算,並完成臺灣與印尼間之異地資金移轉行為,且由楊0沛等17人所提供之外籍勞工薪資結匯申報委託書上,均載有印尼當地受款人之受款銀行帳號等情以觀,可知在我國境內之印尼籍勞工於每次委託當下,均係提供其所指定在印尼親友之銀行帳戶資料以供匯兌之事實,則衡情必定係以匯款至印尼親友帳戶之方式,達到在異地間交付金錢之目的,況印尼國土廣大、島嶼眾多,若不採用匯款方式交付金錢,恐面臨交通不便、曠日廢時及成本遽增之困境,即最終仍係要將與印尼勞工委託匯款之新臺幣「等值」之印尼盾以匯款方式,給付與在臺灣之客戶即印尼籍勞工所指定位在印尼之親友之帳戶內,並非直接交付該筆新臺幣現金,簡言之,在本案除了有異地間之匯款收付外,必定亦有經過清算程序,至於NARMI所處理之後續匯兌事宜,即將與委託匯款之新臺幣等值之印尼盾匯與當時委託庚○○匯款之本國境內印尼籍勞工所指定身處印尼之收款人帳戶之詳細程序究竟為何,均不影響前開行為已屬國際匯兌業務之認定,換言之,就印尼籍勞工在臺灣將渠等薪資委由庚○○匯至印尼之異地資金移轉過程,NARMI實係自立於銀行之地位進行清算程序,而辦理國際匯兌業務,雖庚○○等人在上開過程中係分擔接受印尼籍勞工委託匯款,及將新臺幣現金帶至香港之階段行為,然所為確屬經營將受託匯款之新臺幣匯兌為印尼盾並在異地間收付之國際匯兌業務中,不可或缺之提供新臺幣現金之角色,是庚○○此部分行為仍屬經營國際匯兌業務行為之一部,甚為明確。進而,庚○○等人所為實已該當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構成要件行為,而應以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論處。又庚○○指示卯○○等人挾帶新臺幣現金至香港之目的,無非係使印尼勞工在臺灣賺取之薪資得以由新臺幣兌換為等值之印尼盾,並匯由身處印尼之指定親友收受,是庚○○等人及渠等辯護人等所辯稱:應僅評價現金運送至香港之行為端或因香港金融管制開放,後端行為即款項由香港進入印尼為合法云云,顯屬無稽,應不可採。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95號刑事判決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違反同法第29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所謂「國內外匯兌」係指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