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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一半案】甲、乙為A公寓之區分所有權人,分別居住8樓及9樓,A公寓屋齡三十多年,相關設施日漸老化,某日甲發現浴室天花板漏水,導致浴室發霉且日漸惡化,並產生壁癌,與住戶乙溝通後,住戶乙表示因屋齡老舊,漏水難免,要求甲負擔一半之修繕費用,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

 

說明

接續〈公寓大廈與修復漏水〉之整理,在修復漏水訴訟中常見當事人主張因漏水原因在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維修費用應共同負擔。然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之定義為何?是否需要進一步區分情形,有待說明。

 

實務見解認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所謂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應指「共同使用之管線」而言,尚不包括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管線」,例如共同使用之消防管線、給水管線等,若屬於「專有管線」仍應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修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案例解說】

若甲浴室天花板漏水之原因是「共同使用之管線」所致,則乙之請求有理由,若甲浴室天花板漏水之原因是乙「專有管線」或9樓浴室防水層等因素造成,則應由乙負責修繕,並負擔其費用,此時乙之請求為無理由。為釐清漏水之原因通常都是委請專業之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法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實務見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定有明文,系爭1659樓房屋因漏水所生損害,係因系爭16510樓房屋兩間浴室給水與排水水管及浴室整體防水層施工未完善所致,前已敘及。而該等給水與排水水管為系爭16510樓房屋浴廁所專用,亦有系爭165號房屋10樓排水、給水管線配置平面圖可參(系爭鑑定報告第III-1III-2頁),自屬專有部分之一部,依首開規定,應由上訴人負修繕、管理、維護之責。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固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惟此所謂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應指「共同使用之管線」而言,尚不包括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管線」,茲與本件系爭16510樓房屋兩間浴室給水及排水水管屬上訴人專有、專用情形不同,況系爭16510樓房屋與系爭1679樓房屋,亦無共同壁或樓地板之接鄰關係,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之適用。上訴人此部分抗辯,亦屬無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同此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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